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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完钟一脚踩了个空 “百丈瀑”为此赔14万元

温州网–温州都市报 2015-08-03 07:38:22
游客一脚踩空,不慎摔下楼梯受伤,作为永嘉楠溪江景区新开发的景点,“百丈瀑”因试营业期间的一次意外,惹上了官司。

  今日打油诗

  上了钟楼去敲钟,下了钟楼摔断肱;收费就要尽责任,安全到位保群众。

  温州网讯 游客一脚踩空,不慎摔下楼梯受伤,作为永嘉楠溪江景区新开发的景点,“百丈瀑”因试营业期间的一次意外,惹上了官司。近日,永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永嘉县大若岩百丈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受伤游客14万元。其中详情,且听老师伯慢慢道来:

  去年10月1日,“百丈瀑”旅游景点开始试营业。当月5日,永嘉人陈某和家人趁国庆放假到该景点游玩。在山顶,有一刚建造不久的钟楼,供游客上去敲钟。陈某交了钱后就上了钟楼去敲钟。可是,他敲完之后下楼时,意外突然发生了,他一脚踩了个空,从楼梯上摔下倒地。受伤的陈某被送往医院,经医院诊断,陈某多发性损伤、右肱骨大结节撕脱骨折等。

  事发后,陈某与永嘉县大若岩百丈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交涉,但没有结果。最后,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该公司,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9万余元。

  庭审中,永嘉县大若岩百丈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这样辩称:陈某受伤的时候,“百丈瀑”景点其实并未正式营业,而且事发的钟楼当时还在施工中,也并未对外营业,所以他们不应该对此承担责任。

  问题来了,当时钟楼究竟有没有对外营业呢?在法庭上,原告陈某提供了一张照片,这张照片直接驳倒了被告的辩解。照片显示,事发时该钟楼悬挂了一块收费牌,上面写着:敲钟一声一元。根据这张照片,法院认为,被告所辩解当时还没有营业的钟楼,在事发时已经对外营业。

  公民的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永嘉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旅游经营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百丈瀑”景点对外开放营业时,山顶上的钟楼为另外收费项目,但被告没有为钟楼楼梯安装安全护栏以消除安全隐患,又没有在钟楼楼梯下设置隔离带,也没有设置明显警告标识,因此被告作为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法院又称,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敲钟完毕下楼梯的过程中,对自身的人身安全亦应当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陈某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而不慎摔伤,所以对损害的发生也存有过错,由此应减轻被告的责任。

  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永嘉法院最终酌情认定,原告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30%,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永嘉县大若岩百丈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赔偿陈某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14万元。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新闻中心 编辑:林振将责任编辑:叶双莲监制:阮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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