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阳男子买到法院查封车辆 卖家被判退还车款
名下的车辆已经被法院查封,山东济阳的周某夫妇仍将其卖给了不知情的张某。两个月后,该车辆被法院依法扣押、拍卖,张某要求返还车款未果诉至法院。济阳法院认为周某夫妇擅自出卖被法院查封的车辆,买卖合同无效,依法判决周某夫妇返还购车款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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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被告周某夫妇将其所有的重型自卸车登记挂靠在被告济阳某运输公司名下从事经营活动。2013年12月4日,被告周某夫妇将该车辆以27万元的价格卖给原告张某。同日,原告张某将购车款185000元分两次汇入到周某夫妇指定的账户第三人姜某某的账户中,并给付周某夫妇现金85000元,后由原告张某与被告济阳某运输公司签订了车辆挂靠合同。
被告周某夫妇因与他人有经济纠纷未解决,上述车辆于2012年10月23日被招远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并于2013年10月12日继续查封。2013年12月18日,该车辆被招远市人民法院依法扣押。2013年12月24日,原告张某向招远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称其已于2013年12月4日与原车主周某达成车辆买卖协议,购买了该车辆,招远市人民法院经审查,依法驳回了张某的异议。2014年4月2日,招远市人民法院裁定拍卖该重型自卸货车。原告张某要求被告周某夫妇返还购车款未果,将被告周某夫妇、被告济阳某运输公司、第三人姜某某诉至济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周某夫妇因与他人有经济纠纷未解决,该车辆作为周某的财产已被招远市人民法院查封,作为车辆所有人的周某应当知晓车辆被查封的事实。被告周某夫妇擅自处置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标的物,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原告张某的合法利益,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效。
诉争车辆虽系挂靠在被告济阳某运输公司名下,但周某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且买卖车辆所得的购车款并未由被告济阳某运输公司取得,原告要求被告济阳某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无法律依据。据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济阳某运输公司对返还购车款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济阳县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周某夫妇返还原告张某购车款270000元;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记者马俊骥)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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