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租房楼下办厂楼上住人 酿火灾致一死一伤受审
温州网讯 男子租了三层民房开办鞋材加工厂,楼下办厂楼上住人,明知这样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却一意孤行,后来民房因电路故障引发火灾,酿成了一死一重伤的悲剧。经查,他还曾结伙他人多次干过盗窃的勾当。昨天,鹿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今年39岁的刘某是安徽人,2013年年初,他在仰义街道租了一间三层民房。一楼除刘某开办的鞋材加工厂外,房东陈某还把另一间房租给了其他人开小型百货超市,而刘某的妻儿、员工分别住在二楼、三楼。
去年,仰义街道安监部门上门检查时,发现上述行为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要求刘某立即进行整改。但是,刘某并不听劝,安监部门只能拆除其电表,刘某的鞋材加工厂因此停工了一阵子。可为了继续赚钱,刘某私接电线又开工。去年11月10日凌晨2点多,因一楼电器线路故障,发生火灾,造成住在三楼的梁某死亡、李某重伤。
“事故发生后,我把老婆和两个孩子送去医院治疗,下午自己就去公安投案了。”刘某说,他还找朋友借钱,垫付了3万元医药费。
刘某明里开着鞋材加工厂,背地里还结伙他人一起盗窃。去年10月21日、10月23日凌晨,刘某开着面包车,送林某、贺某、贾某到仰义街道的出租房、永嘉县东瓯街道和三村友谊路的加工厂,林某等人用钓鱼竿窃取现金、手机、衣服等财物合计1.6万余元。对此,刘某表示自己只是送林某等人去拿东西,并不知道他们在盗窃,事后他收到了400元好处费。
公诉机关认为,刘某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应当以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建议法院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之间量刑。同时,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求其刑事责任,建议法院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
法院将择期进行宣判。
另悉,被害人梁某的继承人、被害人李某将刘某起诉到法院,分别索赔113万余元、63万元。而涉案房屋的一楼那家小型百货超市也因火灾遭受财产损失,超市老板也将刘某起诉到法院,具体损失金额需待鉴定之后才能确定。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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