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非存款类放贷组织需持牌经营
国务院法制办就《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非存款类放贷组织需持牌经营
□记者蔡颖北京报道
12日,国务院法制办就《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条例》旨在规范小贷公司及没有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明确了放贷、经营放贷业务的定义以及不属于经营放贷业务的情形。同时,规定网络小额贷款利用互联网开展业务的,将由银监会制定网络小额贷款的监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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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典当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有明确的监管部门,因此不适用本《条例》。
《条例》明确,“除依法报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对经营放贷业务实行许可制度”即采取牌照管理,这和国际惯例一致。
在准入门槛方面,《条例》规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应当具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实缴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低于1000万元。”
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分析称,对不同类型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目前还没有建立统一的国家级法律或行政法规进行规范,容易出现监管风险和行业系统性风险隐患,《条例》出台后有助于形成统一监管标准,界定小贷公司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准入、经营范围和监管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学院研究员董希淼建议,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融资渠道适当放宽限制,比如允许其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融资,这有利于小贷行业的发展。
“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还需要有退出机制,明确退出条件、退出程序和债权债务转让、承接与处理规则。”董希淼进一步建议。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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