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登记注册“住所难” 1000多家企业享受到便利

温州网讯 自7月1日实施《温州市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以来,我市各地全面落实住所新政,推行“住所申报制”、“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各项举措。新政实施一个多月,1000多家企业“享受”到新政的便利,真正实现了温州地区企业住所登记条件“多元化、本土化、特色化”。住所新政的实施,破解了企业登记注册“住所难”的问题,极大地激发了市场活力和创业热情。
住所登记实行申报制
实行“住所信息自主申报”是《细则》的重要核心内容,根据本轮商事制度改革“宽进”的目标,《细则》将住所定位于营业执照上记载的联系地址,主要用于确定管辖和送达法律文件。《细则》将企业住所与经营场所实行各自独立的登记方式,对明确只用于办公的住所实行信息申报制,在企业办理登记时,无须再提交房地产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村(居)委会证明等住所使用证明材料,只需自行申报地址并作出承诺即可。
自新政实施以来,申请住所申报制(即住所仅限办公)的企业主要为:不需要生产、仓储、门店销售等经营场所的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型企业;筹建型企业;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型企业。
推行“商务秘书”、“一址多照”
住所资源紧缺、租金成本高是困扰创业者的一大难题。为降低创业成本,释放场地资源,《细则》推行“商务秘书”、“一址多照”政策。对从事电子商务、软件开发、文化创意等业务的企业,可以商务秘书企业的住所办理登记;除商务秘书企业外,能够符合多个主要办事机构共同日常办公的合理需求的,也允许同一地址登记为多个企业的住所或经营场所。
推行“一照多址”
对无需前置审批的企业在同一县(市、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免予分支机构登记,在营业执照上加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即可。而对需要前置审批的企业申请办理“一照多址”,如许可证件上已记载生产经营场所的,可参照办理。该措施的推行,免去了另办营业执照和后续办理税务等登记的程序,缓解了企业“本”、“证”太多的困扰,给企业带来极大的便利。
前置许可不作重复审查
为推进企业登记便利化,提高登记效率,《细则》明确对前置许可件的经营场所不作重复审查,即在前置审批行政许可证或审批文件上已经明确记载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根据前置审批行政许可证或审批文件上载明的地址直接登记,申请人无需再提交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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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新政实务问答
问:企业住所为仅限办公使用的,需要提供产权证、租赁协议等住所证明吗?
答:不用提供住所证明,只需自行申报地址并作出承诺即可。但在股东会决议、章程中要明确该住所仅限办公使用。
问:新设企业能否申请“一照多址”?
答:可以,企业设立登记时即可申请登记“一照多址”。企业成立后申请“一照多址”的,参照变更登记的程序和材料操作。
问:住宅登记为经营场所的,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根据规定,以住宅申请登记为经营场所的,需取得利害关系人(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及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且能够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同意,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问:企业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的,营业执照上如何体现?
答:企业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的,在企业住所后加注“经营场所:×××”,有多个经营场所的,地址之间以分号间隔。若该住所仅限办公使用,则在营业执照“住所”项加注“仅限办公使用”。
问:如何填写《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
答:申请注册登记时,适用《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和《温州市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中放宽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企业应当填写《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该申报表申请人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申请人要求一致。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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