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一技术人员“吸金”8万元 涉嫌受贿被公诉
温州网讯 身为道路工程现场管理责任人,乐清人卢某利用职务便利从中“吸金”,将工程承包商送的共计8万余元的烟酒卡、海鲜券等收入囊中。日前,乐清市检察院对卢某以涉嫌受贿罪向乐清法院提起公诉。
记者从乐清检察院了解到,今年50岁的卢某家住乐清市乐成街道,2001年时作为技术人员被临时聘用到乐清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工作。乐清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主要负责的就是开发区内道路、河道、绿化、路灯等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并根据需要在每年初编制工程项目,每个项目聘用现场主管及现场具体工程管理人员若干名,卢某就是其中之一。
2011年,倪某、蒋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合伙承包了乐清经济开发区二期道路网的两个建设工程,开发区管委会指派卢某担任两个工程的现场管理人。倪某与合伙人商量,如果想要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施工质量监管、多报虚报工程量等方面能够顺利一点,就得卢某“多多关照”,决定借传统节假日向卢某行贿。
2011年农历年底、2012年端午节和中秋节、2012年农历年底、2013年端午节,他们都到卢某家中送礼,每次送的都是1万元的烟酒卡。2013年中秋节,倪某送给卢某的则是1万元的海鲜提货券。面对送上门的烟酒卡和海鲜券,卢某来者不拒。
2013年临近年底时,倪某在的经五路建设工程进入工程款结算。为了审价时能多算工程量,他带着4张5000元的海鲜提货券,又一次敲开了卢某的家门,希望卢某不要上报其虚报工程量的情况,还请他帮忙向审价公司说点好话。卢某边点头答应,边收下这2万元的海鲜券。之后,其中一位行贿人因其他案件被调查,结果牵出了卢某受贿的情况。
经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卢某作为技术人员被聘用到乐清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工作至今,系该局聘用的现场工程管理人员。根据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虽未被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者,应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卢某虽身为临时工,仍应按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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