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老东家”厨房有煤气味 他跑去排险不慎引燃煤气
浙江在线08月18日讯听说以前工作过的公司厨房有煤气味,他火速前往排险,没想到随手开灯引燃了煤气,自己也被大面积烧伤。事后,他向老东家索赔却遭拒。昨天,柯桥区人民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民事纠纷,法院最终认定伤者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应获得赔偿。
为原公司排险,开灯引燃煤气烧伤自己
陈某曾是绍兴县丰年纺织品有限公司(简称“丰年纺织品”)的员工,双方在2014年春节前解约。去年7月5日晚上10点多,公司员工随某路过公司一楼厨房时,闻到一股煤气味。回到宿舍后,随某刚好碰到陈某,便告诉了他这件事,陈某马上决定跟随某一起去厨房看看。
厨房内没有亮灯,陈某随手开了灯,没想到马上发生爆炸,陈某和随某两人在爆炸中被烧伤。陈某被送医院治疗,住院52天。事后,经鉴定,陈某颈胸部、四肢多处被烧伤,已构成六级伤残。
索赔遭拒,老东家认为事故由其自身造成
出院之后,陈某找到老东家索赔。他认为自己是在跟公司没有关系的情况下,为公司的利益奋不顾身去抢险而受的伤。但他的要求却遭到了拒绝。今年1月14日,陈某起诉至柯桥区人民法院,要求老东家支付他医疗费、误工费等共66万元。
对于这一诉讼请求,“丰年纺织品”表示不能接受。公司认为,这次煤气爆炸是陈某处置不当引起的,爆炸造成陈某和随某受伤,但这受伤并不是陈某无因管理造成的。因此,公司请求法院驳回诉求。
显然,双方的焦点集中在陈某的行为是否属“无因管理”上。那么,到底什么是无因管理?
法官说,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是法律规定之债,不是因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产生的债,其重要构成要素之一是符合本人意思,但本人意思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的除外。
虽有过错,法律仍应保护无因管理者利益
那么,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法官在审理中认为,陈某应“丰年纺织品”的职工随某要求去查看厨房煤气泄漏,目的是排除险情,避免因煤气发生爆炸对周围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且事故发生时,陈某与公司已解除劳动关系,并无法定或约定之义务。由此可见,陈某自愿为原公司查看煤气泄漏的行为符合本人意思,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符合法律关于无因管理规定的构成要件。据此,法院认为,陈某以无因管理为由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必要费用,理由正当,法院应当支持。
但是不是陈某一点责任也没有?也不是!
在审理中,法院根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陈某自认和证人陈述,认定陈某的开灯行为与火灾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陈某处置不当,对自己遭受的人身损害也有过错。最终,法官认为,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可以适当减轻公司方的民事责任,且以减轻30%为宜。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丰年纺织品”因支付陈某48.4万元,减去已垫付的费用,还应支付36.3万元。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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