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拟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干预行政执法
中国青年报
2015-08-21 09:54:24
近日,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修改后的《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草案)》进行审议。该草案规定,县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要求行政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实行领导干部干预行政执法活动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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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草案对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行政执法活动的行为给出具体规范,县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要求行政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行政执法时,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领导干部不得实施打击报复。实行领导干部干预行政执法活动责任制,领导干部违法违规,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应及时向监察机关报告,严重者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草案修改稿还规定了行政执法和监督人员的资格制度,行政执法人员经过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才可从事执法活动;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也需要通过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取得行政执法监督证件后,才可从事执法监督工作。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借调人员等无行政执法资格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曹马志记者吕博雄)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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