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税优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炉
为保障个人税优型健康保险业务试点的顺利开展,中国保监会在充分征求相关部委、保险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并于8月20日发布。据了解,《办法》从经营要求、产品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对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提出了明确的规范性要求。
按照《办法》设置的准入门槛,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的保险公司不仅应当满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150%”的条件,还应符合“最近3年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具备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对接”以及“配备专业人员队伍,健康保险事业部具有健康保险业务从业经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具有医学背景的人员比例不低于30%”的规定。除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外,《办法》还对其他人身保险公司提出了“应设立健康保险事业部”的要求。除明确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设计应遵循“保障为主、合理定价、微利经营”的原则外,《办法》还突破了商业健康保险的一般规则,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得拒保”,即保险公司应按照长期健康保险要求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此外,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应采取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其中,医疗保险应当与基本医保、补充医疗保险相衔接,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在经基本医保、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自负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不得重复报销,而个人账户积累仅可用于退休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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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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