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职务侵占和诈骗 "收藏界新星"站上法庭

来源:钱江晚报作者:2015-08-21 10:53:10

        2013年,杭州收藏圈内横空出世了一个俞老板,他提出一个新概念,集展出鉴定寄卖为一体的“艺术品银行”。为老百姓家中的闲置或是古玩商的收藏,提供展示、鉴赏、交易一条龙服务。

  2014年2月,集结了部分古玩商、鉴定师的一个文化公司盛大开张,牵头者和管理者就是俞老板。

  去年7月,短短数日,俞老板将公司内价值数千万元的古玩字画打包,连夜运往北方,打了个幌子:参展。从此辗转全国2个多月,直至被公安找到。

  今年6月19日,本报曾经报道了《杭州收藏界声名鹊起的俞老板是骗子还是失败的生意人》,此案昨天在西湖法院开庭。

  公诉机关指控其涉嫌两个罪名,职务侵占和诈骗罪。辩护律师认为俞某的行为不构罪。

  俞某口口声声,“我在国外做生意多年,不了解中国的法律”,每逢关键点,他总是极力把事情说圆来。这两个多小时的庭审注定刀光剑影。

  为什么

  把藏品连夜打包带走

  不可否认,俞老板确实是个能人。这一类案件,大家都要不断算账。比如,俞老板到底挟裹了多少资金,突然在杭州收藏界站稳脚跟?实际上,钱,绝大 部分是借来的,前妻的,现任女朋友的,甚至现任女友的妈妈还抵押了房产借款给他,还有其他亲戚给的等等,这些钱促成了俞老板的出资占股。他在艺术品公司担 任馆长,负责日常业务。

  去年7月7日至15日,俞老板将公司的大部分藏品都打包运走,他留给其他股东的理由是参展、交易。

  公诉人认为,俞老板利用了他是公司负责人的职务之便,将藏品运出公司,又假借了参展的名义。而且在之后长达2个月辗转全国的跑路过程中,他曾经拿着藏品出售,他曾经把藏品质押给别人借款,他还把藏品藏匿于国内不同城市,他“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务的主观故意”。

  俞某说,“不是这样的”,公司经营困难,他拿了公司藏品是为了外出参展交易。公司的利润来源就是这些藏品的交易溢价。这些股东都是知道的,我也一路都跟他们联络的,有短信为证。

  公诉人说:你在奔赴东北的路上,还告诉股东们正赴苏州参展,正在制作画册,要他们下周一到昆山某展馆二楼来找你。而且借口里送展的展馆警方也已经全部调查过,没有一个叫俞某的人来联系过,近期也没有这样的展览。

  到底是谈判的砝码

  还是非法占有

  俞某的辩护律师完全推翻“职务侵占”。律师承认俞某将所有藏品都打包带走的事实,但是认为俞某此举不过是为了在跟其他股东在经营方针的谈判上,拿藏品作为砝码,而非“非法占有”。

  律师说,俞某打包运出,都是光天化日,还叫了保安帮忙,“有这样的非法占有法吗”?律师又说,确实有意向参展,不过来不及而已。律师还说:对于 公司其他股东来说,也没有对这些藏品失去实际控制,后来不是追回来了吗,要拿回是分分钟的事情。而对于俞某来说,他对藏品的暂时控制,也不等同于“非法占 有”啊。

  公诉人锋芒锐利:“2个多月,还来不及参展吗?他借口里送展的展馆也都已经否定了参展一说”,“公司没有对藏品失去实际控制?那他们为什么要报 警,为什么要耗费那么大的人力物力满中国追藏品”,“所谓的所有藏品都追回,事实上是其他股东找到了帮忙运货的俞某的儿子,在保证不追究他儿子的责任下, 俞某的儿子才带着股东到东北追回了部分藏品,到目前为止,还有一件价值最高的水晶摆件下落不明,这叫没有失去实际控制吗”……

  俞老板

  其实说法很好

  俞老板在法庭上不断强调自己在国外创业多年,对国内法律不了解,不知道自己是不是能说到位。其实他的说法很好,公诉人每提出一个事实证据,俞某 都会找出当时的前因后果,试图说圆。比如他强调了自己在搬东西的时候开了清单,完善了公司管理手续。他还强调搬走的公司藏品中有一半是他自己的。

  公诉人紧追,是数量还是价值。俞说,“是数量,价值我不知道怎么评估”。其实这在当时调查时已经有所涉及,为了加盟这个艺术品公司,有段时间俞收了很多紫砂壶,真真假假一屋子。

  俞某今年58岁。24岁到30岁,他在温州当了7年公务员,31岁辞职下海,远赴匈牙利;1993年,按照他的说法已经成为匈牙利当地华人里外 贸生意做得最好的;之后开拓非洲市场、东南亚市场,然后回国。但是显然一生奔波,最后他没有留下多少,调查越深入,事实越吃惊,他近年来生意的投入都来自 于借款。

  检察机关认为,俞某职务侵占罪,被追回的艺术品价值高达341万余元(股东们当时报警时称数千万元),超过“数额巨大”标准30倍,建议量刑十 年以上。另外,俞某将艺术品从公司运出,准备逃往东北藏匿时,仍谎称要拿翡翠饰品给客户看,骗取翡翠后,随同其从公司运走的艺术品一同藏匿,说明了俞某有 非法占有的故意,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对诈骗罪,建议量刑4-6年。

  案件没有当庭判决。

本文转自:温州网

编辑: 林晶晶|责任编辑: 黄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