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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购买农药毒溪鱼 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起诉

温州网–温州都市报 2015-08-25 08:07:13

  温州网讯 永嘉县检察院昨表示,永嘉男子董某涉嫌投放毒害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罪日前被该院提起公诉。

  董某,1989年出生。去年底,董某和朋友章某、卢某相约去永嘉县碧莲镇汤店村的山上采摘野生兰花。三人在山边溪涧看到有鱼,苦于没有工具抓不到鱼,于是董某临时起意,到山下商店买了10瓶甲氰菊酯农药(“甲氰菊酯”又名灭扫利,属于菊酯类农药,水生生物对这类药物极其敏感,对鱼类毒性大)打算毒鱼。

  买了药返回途中,董某遇到汤店村村民刘某。刘某见董某三人陌生,便告知他们山上有水库,是村里的饮用水源,让他们不要在上游毒鱼。但董某仍将3瓶甲氰菊酯农药投放入溪里。

  虽然投放了毒药,但董某事后承认自己玩的心理占了大半。回家的路上,董某捡了几条死鱼,但中途扔在山路上,而余下的农药也被他沿路丢弃。但董某行为还是带来了严重的后果:汤店村三户村民家中的鱼塘出现大量死鱼,村中有儿童和外来务工者出现腹泻症状,导致汤店村饮用水停水两三天。

  经检验,被害人的鱼塘和汤店村的源头水源水样均检出甲氰菊酯成分。

  在接到村民报警后,永嘉警方介入调查,董某闻讯后主动投案。经调查,董某毒鱼时,卢某在摘兰花,而章某只是在旁边看着,两人并未参与毒鱼。

  检察官告诉你

  董某系自首

  可减轻处罚

  经办检察官认为,董某投放毒害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投放毒害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通讯员永检温都记者吴祖坚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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