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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医疗期"新标准发布:单位不得在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东方网 2015-08-28 16:33:49

  东方网8月28日消息:记者从上海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获悉,本市出台“医疗期”标准: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24个月。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新闻中心 编辑:温网编辑责任编辑:叶双莲监制:阮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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