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水库钓鱼遭村民阻止引纠纷 被揍一拳还赔了500元

(事发地:西坑镇高二电水库)
温州网文成之后暂讯 日前,黄坦镇的张先生致电热线称,19日凌晨,自己在西坑镇高二电水库垂钓,被当地一村民发现并制止,该村民表示这个水库是被自己承包了养包头鱼的,而张先生钓的正好是两条包头鱼,因此要处罚张先生,同时在俩人争执中,对方还在张先生脸上揍了一拳。最后在当地派出所的出面协调下,张先生向承包鱼塘者赔偿了500元。
“水库不是公共资源吗,承包出去养鱼合法吗?而且打了我一拳还让我赔500元是什么道理?有法律依据吗?”张先生认为,首先,自己事前并不知道该水库已经被承包出去养包头鱼了,再者,自己在对方发现制止后已经把两条包头鱼放回水库里去了,也挨了打,对方没道歉,自己却还要被罚款,回到家后的张先生,越想越不是滋味。
这边,张先生愤愤不平;那边,承包者徐先生也是委屈不已。徐先生说:“我花钱投资养的鱼,被别人偷了,人家还反倒先投诉起我来了。”徐先生认为张先生这是贼喊抓贼,而且自己并没有故意打他,只是在争执中双方难免出现推搡动作,是对方故意夸大了。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那事情的真相到底又是如何呢?带着张先生的疑问,记者对事发地——高二电水库,进行了实地走访,同时联系采访了县水利部门、西坑镇人民政府及西坑镇派出所相关负责人,并就其中涉及法律层面的问题咨询了专业律师。

(徐先生出示自己的承包合同)
疑问一:水库可以承包出去养鱼吗?
法律专业人士表示,国家是允许水库承包进行水产养殖的。
高二电水库目前的承包者徐先生告诉记者,自己承包该水库养鱼可是有白纸黑字可以证明的,而且是经过公开招标投得的,并向记者展示了合同书。合同书上写着: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25年6月31日十年间,西坑畲族镇高二电水库淹没区承包给叶岸村村民徐某经营水产养殖,合同的落款处,还有西坑镇叶岸村、南坑村、西坑村、双田村、熬里村、苍降村、富垟村这七个村的联名盖章。
徐先生的说法得到了西坑镇相关负责人的证实。该负责人表示,在1998年高二电水库建设的时候,因为用到了上述七个村的地,由此水库建造方——高二电电站,和这七个村达成了协议,协议水库产权属高二电电站所有,但管理权属七个村所有,共同负责水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而和徐先生签订承包合同的便是这七个村。该负责人还表示,承包权的授予也是走公开透明路线,通过现场明标竞标方式自愿叫价10年承包价,由出价最高者获得承包权。“竞标前我们也都发了公告,这个流程都是透明公正的,我们镇里也负责全程监督。”西坑镇相关负责人说道。
那水库承包出去养鱼是合法的吗?对此,法律专业人士表示,国家是允许水库承包进行水产养殖的,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将农田水利用地规定为农用地,同时第十四条允许将农村集体用地承包给个人用于渔业经营,此外我国《渔业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集体用地可用于渔业养殖,同时第二十条也明确表明,从事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县水利局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只要不是过度养殖,水库养鱼可以做到经济效益和水质保护双发展。

(徐先生说,自己就是基于“禁约”来给张先生罚款的。)
疑问二:张先生赔款的500元,有无法律依据?
法律专业人士表示,村规民约可用于本村人自我约束,但不具备法律效力。
记者在高二电水库实地走访时发现,在水库周围的道路旁,间隔性地树立着这样一份“禁约”公告:凡是在西坑镇高二电水库区域进行偷捕鱼行为的,都按照以下渔业法条例进行处罚。在“禁约”底部,同样盖上了七个村的村委会公章。而其中第六条指出:使用鱼竿进行钓钩鲢鱼、包头鱼者,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徐先生说,自己承包了水库以后养的就是包头鱼,自己也是基于这个“禁约”罚了张先生500元。“原来是罚他5000的,但是后来在协调下只罚了500。”
记者对比“禁约”上的条文,发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还是有所不同,譬如“禁约”上第三条指出:使用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进行捕捞者,处以一千至五千元罚款。而我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里明确表明: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禁约”第六条的“使用鱼竿进行钓钩鲢鱼、包头鱼者,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在《渔业法》中并无明确规定。
那这份“禁约”有无法律效力?对此,西坑镇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份“禁约”是上述七个村自己制定的,相当于一个约束申明。法律专业人士也表示,因为村委会并无立法权,而这份“禁约”是对《渔业法》的相关条文进行了部分修改,其实算是一个村规民约,村规民约往往是本村人制订,本村人遵守,用于自我约束,但不具备法律效力。
而因钓包头鱼被罚500元的张先生,恰恰就是村外人,他认为,自己并不知道这水库被承包了,村规民约也管不到他们“外人”。
同样“犯错”,村民和“外人”却不“同罚”,对此,徐先生表示了自己的委屈和无奈,他说除了罚款,自己也不知道还有什么其他办法可以禁止大家偷自己的包头鱼,而那些偷包头鱼的又恰恰是“外人”居多。“我每天夜里不定时起来查看水库,看看有没人偷鱼,如果他们钓的是其他鱼,我也不会管,但如果是包头鱼我就会上前制止。”徐先生说,平日里村民们一般也都遵守“禁约”,钓到了包头鱼也会自觉放回去,外人就不好管了,这次张先生就是被他逮了个正着,当然得处罚。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现实的处罚中,对“外人”最后适用的还是法律;而对本村户籍的村民,却往往会适用村规民约。对此,有关人士建议,鉴于村规民约往往带有本村的特色,在确保合理合法的前提下,为保证其起作用,还应加大对村外人的宣传。

(徐先生向记者指明事发地,述说事发经过。)
疑问三:到底在哪些水域,哪些鱼种可以进行垂钓?
县水利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水库和河道都是可以进行垂钓的,但如果该区域被合法承包给他人用作渔业养殖,那承包户所养殖的鱼种就属于私人财产,他人不得侵害。
这个问题也是引发本次纠纷的关键所在了,张先生就坚持表示,自己并不知道在高二电水库不能钓包头鱼这件事。那么到底在哪些水域可以进行垂钓,又有哪些鱼种不可以钓呢?
县水利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一般而言,水库和河道都是可以进行垂钓的,但是法律明文规定不能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同时,如果该区域被合法承包给他人用作渔业养殖,那承包户所养殖的鱼种就属于私人财产,他人不得侵害。针对这个说法,记者翻阅我国《渔业法》,也找到了相应叙述:第三十八条指出,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指出,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渔业法》在垂钓的鱼种上又有没有什么规定和约束呢?对此,法律专业人士表示,我国禁止捕杀、伤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譬如对白鳍豚等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防止其灭绝,因此也禁止垂钓。但是并无“包头鱼不能钓”这一规定,因此高二电水库的包头鱼不能钓,是基于该水库的包头鱼属于承包者私人养殖的水产品,因而受到法律保护。
此外,就张先生自称无故被打一拳的事情,记者也联系了处理这期纠纷案件的西坑镇派出所,派出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值班民警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后,并无看到双方动手的画面,而当时也有双方共同认识的一个中间人在帮助调解矛盾,加上双方都同意当场协商解决,因此他们将此案定性为一起民事纠纷案件,最后通过由中间人来调解的方式化解。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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