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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湾一男子乘车出车祸致残 为啥还得自行担责10%

温州网 2015-09-08 17:55:36

  温州网9月8日讯(记者 戴玮 通讯员 鹿轩)不少市民误以为系安全带是驾驶者的事,坐在后排位置安全系数高,怀着侥幸心理不系安全带。龙湾人林先生就因此吃了亏,其因坐在汽车副驾驶后排的位置没有系安全带,出车祸致十级伤残,要为自己的过错的承担责任。

  乘客未系安全带出车祸 致十级伤残

  42岁的林先生是温州龙湾人,在温州市鹿城区双屿某鞋厂工作。

  2014年11月1日晚上,同事陈先生约林先生外出游玩,陈先生开了鞋厂的一辆七座面包车,当时林先生坐在副驾驶后面的位置。

  当天晚上11点10分,陈先生开车经过鹿城区南浦路由南往北,经过南浦桥前地段靠左侧道路逆向行驶。这时,34岁的温州市民曹先生驾驶一辆轿车对向开过来,两车迎面发生碰撞。

  经过交警认定,驾驶面包车的陈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曹先生无责任。

  车祸导致林先生伤势严重,下颌骨牙槽粉碎性骨折伴相应牙齿多发脱落、碎裂,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林先生认为出了交通事故受了伤,应由肇事司机、车辆所有权人共同担责,保险公司要现行赔付损失。于是把陈先生、面包车所有权人、曹先生、对方车辆所有人、以及对方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总共5方都告上了法庭。

  林先生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总计13.8万余元,这还不包括后续治疗及牙齿整容费用。同时,他还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对上述损失现行赔付。

  因未系安全带自身有过错 受害者须自行担责10%

  林先生在庭审中主张,面包车后座没有安装安全带,所以车辆所有权人要与陈先生承担连带责任。但林先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情况,所以面包车所有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另外,对面车辆所有人王先生对事故无过错,交警认定曹先生对事故无责任,因此这两人也无责。

  法院认为,林先生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外出过程中的自身安全负有必要的谨慎义务,但其在乘车过程中未系安全带,具有过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规定。

  另从事故结果看,和伤者林先生在同一辆车上的司机陈先生,使用了安全带在事故中没有受伤,这表明伤者林先生没有系安全带的行为客观上确实加重了自己的伤害程度。

  法院据此认为,伤者林先生因没有系安全带,要自行承担10%的责任,剩余90%的责任应当由肇事司机陈先生承担。因对方车辆当时已经投保了交强险,根据法律规定,林先生的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应由保险公司先予赔偿。

  9月8日,鹿城法院一审判决肇事司机陈先生赔偿林先生9.7万余元(不包括先行赔付的3.7万余元),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林先生赔偿款1.2万元。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新闻中心 编辑:戴玮责任编辑:叶双莲监制:阮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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