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专项资金调整分配比例 返还地方的比例提高两成

记者日前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专资办了解到,新修订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0月1日开始执行。
“办法”规定:凡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的电影票房收入都应缴纳电影专项资金;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少在途时间,电影专资采用分成管理方式,上缴中央40%,省级留成60%;各省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本省管理办法;“办法”还明确了国家和省两级电影资金办对“电影票房收入监管”的职责;并要求放映单位依据“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电影票房收入情况。
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比,修订版更为强调将电影专项资金用于奖励优秀国产影片制作、发行和放映,同时将适用范围扩大至重点制片基地建设发展和资助文化特色、艺术创新影片发行和放映,改变以往倾斜照顾影院的局面。
更为重要的是,修订版第二十条首次规定,“国家和省级管委会办公室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电影专项资金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至于电影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2006版中规定“国家管委会依据各省份上缴数额的40%按季返还上缴省,由省级管委会安排使用”,而修订版改为“电影专项资金按照4:6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这表明,返还地方的比例提高了两成。业内人士据此认为,这将为各地扶持电影事业的发展拓宽资金来源。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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