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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容错免责办法 严禁打改革旗号搞“政绩工程”

温州网-温州日报 2016-11-24 06:53:00
刚刚出台的《温州市改革创新容错免责办法(试行)》备受关注。

  温州网讯 刚刚出台的《温州市改革创新容错免责办法(试行)》备受关注。

  实际上,早在2014年我市就于全省率先推出了《关于支持和保护党员干部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此次推出的《温州市改革创新容错免责办法(试行)》,根据省委有关要求,结合新情况、新变化进行了调整和补充。

  该《办法》有哪些新内容,哪些举措具有温州特色?“免责”与“问责”、“容错”与“纠错”的边界如何把握?昨天,记者邀请文件起草的相关人员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推动重点工作出现失误

  也可纳入容错免责情形

  今年6月以来,我市曾多次开展专题调研,组织召开市、县、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专题座谈会,并征求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的意见。“尤其是吸收了大量基层干部的意见建议,结合干事创业第一线的实际情况,将温州特色融于省委文件和我市过去的文件中,形成了该《办法》。”文件起草的相关人员说。

  相比于其他有关文件,本次出台的《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容错免责的适用情形。比如,除了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等工作之外,还把贯彻落实上级指示,推动重点工作、重要决策、重大项目,化解矛盾,处理突发性事件中出现的失误等方面情况也纳入容错免责情形。

  相比过去,该《办法》还有一个明显变化。即,之前各地出台的文件中,容错免责的主体多为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而该《办法》明确,容错免责的主体是党委(党组),这是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省委有关规定确定的。

  事前事中事后均有保护

  化解怕失败出错的顾虑

  《办法》还提到建立健全澄清保护机制,对干部作出容错免责决定后,结果应及时向干部本人和所在单位反馈,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说明。对故意诬告、干扰改革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除了‘事后’澄清,‘事前’‘事中’也可以保护干部。”据介绍,《办法》规定对可能产生容错免责的情形,干部本人或干部所在单位可事先向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备案,这和事发之后澄清免责共同形成一套贯彻前后的保护机制,将大大化解干部怕失败、怕出错的顾虑。

  《办法》早在酝酿期就引起广泛关注。市直机关的一位干部说,当前,全市干部正在深化改革、加快转型的“战场”上干事创业、担当作为。但也有个别人存在“不做肯定没错,做就可能有错”“明哲保身,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懒政思维。出台容错免责办法,既保护“领头羊”不当“替罪羊”,让敢做事的干部心里更踏实,也推动整治“为官不为”、改进工作作风,助力改革发展取得扎实成效。

  失误和错误有三道界线

  严禁把“豁免牌”当“挡箭牌”

  什么样的错可容,什么样的错必纠?《办法》用“三个区分开来”原则,明确划出了失误和错误的界线,强调要保护该保护的干部,也要严令禁止“打着改革旗号”的擦边球。

  “三个区分开来”包括:切实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此外还有一些补充参考。比如,实施重大改革创新项目和对有较大突破、探索的工作,按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和论证,评估论证材料、决策过程记录应作为容错免责的重要参考。

  市纪委提醒广大干部,《办法》在支持和保护干部改革创新的同时,严禁打着改革旗号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如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将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予以问责。坚决惩治徇私舞弊、贪污受贿、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绝不容许拿“豁免牌”当“挡箭牌”。

  温州日报 记者 姜巽林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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