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物业管理财务乱象 部门监管与业主自治都不能少

温州网 2016-12-05 07:02:00
立法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想要把小区的事物管理好,应该是物业企业、业委会、业主各方在法律的前提下良性互动,业主本身也要有一个主动介入的意识。在这个前提下,政府部门给予帮助,而不是把“球”踢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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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期报道:部分物业管理问题不少:换届财务凭证长期不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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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个小区6个“公款私存” 律师称此举有三大弊端

  温州网12月4日讯(记者 戴玮)近期,《代表在线》栏目记者走访市区各处住宅小区,发现竹园小区、东明锦园等不少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中存在账目多年未公布、帐务公然造假、集体资产去向不明等问题,而小区业主在面对此类财务问题时往往投诉无门。

  上周,代表在线邀请温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规备室主任周松玉,温州市人大代表、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师陈珍文,温州市住建委物业管理处副处长荣万能,温州市鹿城区政府滨江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陈丽珍做客演播室,就市民关注的小区物业管理中的财务问题进行探讨,为修订中的《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提供真实案例。

  问题一:小区的财务状况常年不公示详情

  业主有两种方法要求财务公示

  陈丽珍说,这种问题经常碰到,一般是组织协调为主,若确实涉及到违法,则建议走法律程序。

  荣万能说,目前住建部门只能对物业公司进行监督,物业公司若利用小区公共部位和设施设备产生经济收益,住建部门会要求其进行公示。

  陈珍文表示,法律还没有对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公示小区财务情况做明确要求,不过业主可以在制定物业委托合同时写明要求财务公示的条款,对业委会,则可以通过业委会议事规则来明确财务公示事项。

  周松玉说,这次立法始终贯彻一个理念,把维护业主的利益放在突出的位置,其中就包括财务监督。按照目前《条例》的草案来讲,主要是通过两个方面对财务的公示做了规制:一是设立业委会专项账户;二是对属于业主共有的资产、资金的公示做了明确的规定。

  “业主委员每年至少公布一次相关的事项,包括物业管理实施的情况、经费收支情况,如专项资金维修的使用,小区共有部位的收益等。”

  问题二:业委会资金“公款私存”详情

  业委会可持备案证明到银行开专项账户

  陈丽珍称,以前业委会可以凭街道备案证明到银行开设业委会专项账户,但近期银行开户会要求街道盖章给他。因为涉及到开户,街道方面为了确定业委会的财务状况会要求其出示帐目,但大部分业委会拒绝。

  对此,陈珍文表示,虽然法律上没有强制性要求业委会开设专项账户,但是从债权债务或从私人的财产来讲,集体的财产开在私人账户弊端很多,后果很严重。【详情

  周松玉表示,关于此事立法小组已经和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进行了沟通,只要有街道或者乡镇政府盖章的备案证明过来,开户没有问题,而且温州人民银行会在各大银行、商业银行统一该事项。

  问题三:支出项目造假、集体资产去向不明 业主无处维权【详情

  《条例》将对上述情况设置处罚

  陈珍文说,业主维权的法律依据是有的,业主可以向侵害他权益的,不管是业委会还是物业公司主张权利。但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困惑,一户业主若发现业委会或物业管理整体上有假账或资产去向不明,作为业主个体,仅仅是共有财产里面的一个分子,有无直接的途径从个人角度来主张权利,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

  对此荣万能也说出了自己的困惑,法律法规没有操作性依据,住建部门在实际管理当中也很为难。业主委员如果不公布账目,本身业主自身要维权,要通过外部的公权力来介入这个事情,但如何介入?介入到什么程度?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周松玉举了两个案例,供大家做参考:

  2015年,山西闻喜县法院判了一个案子,一名业主委员会主任向物业公司收取了五万元回扣。闻喜县人民法院最终以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其进行了判处。

  2015年,宁波市慈溪一小区两位业主,因对小区专项维修基金、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工作经费收支等存疑,将业委会诉至法院讨要知情权。法院审理后认为,业委会应将专项维修基金使用情况及账目提供给两原告查阅,两原告有权拍照、复印,并将业主大会、业委会的文件及会议纪要工作经费收支情况、提供给两原告查阅,并将工作经费收支情况在小区公示栏张贴不少于10日。

  周松玉认为,司法实践中的判例,对我们温州物业管理有很好的借鉴意义的。目前《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还在修改中,草案中设置了一定的行政处罚措施,如果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了这些规定,就可能面临相应的罚款、被纳入诚信系统等。如果业主委员会违反相关规定,可以依法启动重新选举程序。

  业主应有参与小区自治的法律意识

  几位嘉宾都认为,小区的财务乱象,原因并不仅限于外部管理和制度的欠缺,也有一定的内部原因。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选举产生的自治组织,自身有无治理能力,不是立法所能完全解决的。

  周松玉认为,物业管理这项活动,当业主的自治失灵时公权力要介入,但也有个限度。《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总则里提出,物业管理要遵循业主自治、物业服务企业专业服务、政府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这个条款看似空泛,实际上是引领整个立法的思维,也是物业管理活动当中必须遵循的原则,它突出了业主的自治作用。虽然物业管理立法始终把维护业主的利益放在突出的位置,但公权力对业主自治活动的干预是有一定边界的。他呼吁所有业主都应学法、懂法,善于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陈珍文对此也表示赞同,立法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想要把小区的事物管理好,应该是物业企业、业委会、业主各方在法律的前提下良性互动,业主本身也要有一个主动介入的意识。在这个前提下,政府部门给予帮助,而不是把“球”踢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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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N 编辑:戴玮责任编辑:黄作敏 举报网络谣言和淫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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