熬“地沟油”加入汤底给顾客吃 龙湾两家火锅店被查
温州网讯 通过回收“地沟油”或“口水油”,重新熬制后放入红汤火锅中供顾客食用,以节省生产成本。日前,龙湾渝都168自助火锅店、金兴园自助火锅店相关负责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龙湾检方批准逮捕。
位于龙湾永中一号街的渝都168自助火锅店,由况某某(41岁,重庆籍)、杨某某(30岁,重庆籍)等人自2014年起合伙经营,况某某、杨某某负责厨房。自营业以来,况某某利用晚班时间将所有顾客食用后剩下的火锅汤底集中倒入泔水桶,经过滤后回收,并加工成红油放在厨房蓝色塑料盒内,在第二天营业时,将该红油加入火锅汤底中给消费者食用。杨某某明知该红油为“地沟油”却继续使用。
位于龙湾区海滨街道的金兴园自助火锅店,由饶某某(45岁,四川籍)负责经营。饶某某负责熬制火锅锅底,并安排服务员将顾客用餐后剩下的火锅汤底油经过滤收集起来,饶某某随后将该汤底加工熬制提炼成“老油”,并在该店火锅红油汤底中加入该“老油”。
龙湾区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况某某、杨某某、饶某某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予以批准逮捕。
检察官告诉你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地沟油”涉罪行为,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来源于:温州都市报
记者:姜瑾瑾 通讯员 龙轩
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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