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临近要提防“老赖” 第八批34例失信人名单曝光
温州网讯 为惩戒逃废债行为,温州第八批“构建诚信、惩戒失信”专项行动失信人对象名单集体昨公布。此次一共曝光34名失信人,这些“老赖”筛选自公安、法院及各县(市、区)政府、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
曝光的企业失信人案件27例,包括温州哈杉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顺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失信情形多数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此次同时公布的打击逃废债十大典型案例中,企业案例包括了“恶意租赁逃废债”“腾空抵押物”“隐匿账本转移资金”等案。
个人涉案7例,失信情形包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其中有一例个人失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拒执罪被判刑。在十大典型案例中,个人案例集中在“恶意转移资金”“信用卡诈骗”“虚假转让房产”“虚假担保”“拒不执行判决”“虚构债务”案。
据悉,此次专项行动惩治“老赖”的方式,除了公开曝光外,还会进行金融服务惩戒、金融监管惩戒、行政管理惩戒与司法惩戒等。对已完全履行义务并征得司法机关和金融监管单位同意、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司法机关确认履行完毕等情形的,可以解除相关惩戒措施。
市金融办人士表示,自2014年12月起,我市陆续公开曝光“构建诚信、惩戒失信”专项行动失信人对象名单共8批,涉及对象292个。从今年开始,失信对象名单公布进入常态化,每季度曝光一次。随着失信对象名单公布机制的完善,多种逃废债行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以期对潜在“老赖”形成警示,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与此同时,而为了进一步下沉金融风险处置工作重心,我市于2016年底推出第四批8个重点镇(街)“铸诚信。树信心”风险企业帮扶试点单位名单。截至目前,全市开展该项试点工作的镇(街)已累计达到25个,分类处置、组团帮扶的金融风险处置工作机制基本覆盖全部经济重镇(街)。
构建诚信、惩戒失信”专项行动披露曝光第八批失信对象名单
2011年8月4日,李某、陈某以做生意资金困难为由向林某借款160万元。9月初林某要求偿还所借款项,但均被种种借口加以推诿。2012年4月16日,鹿城区人民法院对李某、陈某与林某的借款纠纷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定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林某借款本金160万元及利息。
2012年7月11日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李某、陈某明知上述判决结果,但其在执行期间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转移银行存款。法院查询被告人李某农行卡转出资金累计超80万元,被告人陈某农行卡转出资金累计超13万元。均得到公诉机关查证证实,两被告人在执行期间的六个月内银行卡累计支取超过人民币5万元,已明显超出必要生活费用的支出,主观上均具有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故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4年12月18日,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终李某、陈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9月,朱某向某银行温州分行申办了一张贷记卡。在使用信用卡期间,朱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仍大量透支。逾期后,银行两次当面向朱某进行催收,但其超过三个月后仍不归还。截止案发,朱某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59065.61元。2015年12月30日,公安人员在市区某小区将朱某抓获。2016年1月12日,朱某家属为其代为向银行归还本金等款项共计人民币98792元。朱某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2016年5月9日,鹿城区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浙江某服饰有限公司“恶意租赁逃废债”案(三)
2015年11月24日,龙湾区人民法院于依法作出(2015)温龙开商特字第00016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被申请人浙江某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龙湾区的某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并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6)浙0303执154号执行裁定,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浙江某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的厂房进行查封。
在执行期间,执行异议人杜某某向龙湾区法院提出其与被执行人还存在租赁合同关系,租赁关系并未到期,请求对涉案房产进行带租拍卖。在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龙湾区法院依职权依法调取执行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项某某在银行资金来往的明细单,查明执行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项某某在2012年1月—2013年12月期间曾发生多笔资金来往,涉及金额高达数百万元(包括执行异议人提供的租金付款凭证在内)。而执行异议人在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陈述称自己与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项某某除租金来往外从无其他资金来往。迫于法律的震慑,执行异议人承认在执行过程中作虚假陈述,妨碍法院执法。2016年5月20日,龙湾区法院依法对执行异议人杜某某采取司法拘留15天的强制措施。继而成功将浙江某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进行拍卖。
龙湾叶某某、张某甲“虚假转让房产”案(四)
2015年9月8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叶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责令被叶某某、张某甲退赔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2588.39万元。由于叶某某无偿还能力,法院予以拍卖其名下房产。
在执行期间,叶某某、张某甲恶意串通案外人张某乙、陈某某提出执行异议,提出被执行人叶某某已将涉案房产出卖给其所有,以此来阻碍案件的执行,拖延处置进度。在执行异议审查期间,经办人对案外人提供转账凭条涉及400万元购房款的来源及去处通过多家银行进行调查,查明实际上购房款400万元是由邵某转出,中间经过多次周转400万元,最后再由被执行人叶某某将400万元本票给邵某收回,案外人张某乙、陈某某并未实际支付购房款400万元给被执行人叶某某。案外人张某乙、陈某某慑于上述法院查明的事实,承认被执行人叶某某、张某甲与其虚构涉案房产买卖关系以规避法院执行,请求法院从轻处理,并自愿撤回执行异议。2016年3月10日,该房产成功上网公开拍卖,并最终完成处置、拍卖。
2011年3月17日,江某甲经哥哥江某乙、林某某夫妇介绍,向林丽梅的表妹胡某某、应某夫妇借款370万元,出具金额分别为200万元、100万元、70万元“借款借据”三份。后江某甲乙仅向应奇某夫妇支付8个月利息,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催讨一直未付。2014年,江某乙、林某某夫妇因欠他人债务,被鹿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年10月,其房产被查封处置,同年11月7日,应某、胡某某经与江某乙、林某某等人合意后,将江某乙、林某某、江某甲三人起诉至瓯海区人民法院。瓯海区人民法院经调解,于同年11月11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江某甲应于2014年11月20日前向应某夫妇偿付借款370万元及利息,林某某、江某乙承担连带责任。后应某、胡某某持该调解书向瓯海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瓯海区人民法院发函至鹿城区人民法院,参与江某乙、林某某正在被查封处置的房产执行款分配。2015年4月,其他债权人以江某乙、林某某等人涉嫌虚假诉讼,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申请区检察院依法监督。区检察院受理后,依法启动调查核实程序,根据深入调查的情况,认定江某甲于2011年向应某夫妇借款370万元属实,但借款时江某乙、林某某夫妇并未提供担保,三份“借款借据”上作为担保人的江某乙、林某某的签名、捺印.系2014年提起诉讼时事后添加。2015年12月23日,经检委会审议决定,区检察院向瓯海区人民法院依法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经再审,认定本案系虚假担保。据此,法院于2016年8月依法作出了改判,依法撤销原审调解书确认江某乙、材某某对江某甲向应某、胡某某借款37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内容,并对林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部分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叶某某与王某某因经济纠纷向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作出调解((2014)温瓯商初字第1173号),要求王某某偿还叶某某340万元本金及利息,王某某名下的温州市某某鞋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王某某在接受调解后没有履行偿还义务,法院根据叶某某的申请采取强制措施冻结王某某账户((2015)温瓯执民字第389号),后双方与2015年4月9日达成和解协议,叶某某申请对温州市某某鞋业有限公司的基本户和王某某的个人账户解除冻结。王某某在履行70万元后未按协议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并失去联系,法院经办人员在个人银行账户上发现频繁有资金进出且金额较大。由于王某某系江西省某市人大代表,遂瓯海区法院向该人大常委会请示可否对王某某进行拘留,该市人大常委会复函决定许可瓯海区法院对王某某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该案已于2016年4月12日移交公安立案侦查。
乐清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拒不腾空抵押物”案(七)
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某电子有限公司、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吴某某、徐某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已依法拍卖,2016年4月7日,乐清市法院送达腾退公告,责令被执行人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于5月18日前自行腾空厂房内用品,但乐清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仍在厂房内生产经营且拒不腾空。
乐清市法院工作人员多次找乐清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沟通均无效。2016年5月16日,乐清市法院发公告表示,将于5月23日起提请供电部门协助对该厂房中止供电,并告知该公司乐清市法院将对其作出罚款50万元的决定。看到公告后,该公司负责人立即到乐清市人民法院与买受人协商,承诺于6月5日之前腾空厂房并缴纳所用的电费、水费,且自愿交纳50万元押金在法院,如到期未腾空的,由法院强制腾空并承担腾空费用,50万元押金全部转作罚款,并写下保证书。2016年6月5日,该公司按约如期自行腾空。
沈某某系瑞安市某小额贷款公司股东。2014年10月31日,沈某某以其子名义向小贷公司借款500万元,后因投资失败预谋通过虚假诉讼逃避小贷公司部分债务。2015年3月份,沈某某在实际向林某借款395万元的情况下,向林某出具7张借款总额为1165万元的借条;在实际向孙某借款550万元的情况下,向孙某出具6张借款总额为1630万元的借条;在实际与王某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向王某出具1张借款200万元的借条。同时,沈某某指使林某、孙某、王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虚构款项往来情况。同年8月林某、孙某、王某在沈某某授意下向瑞安市法院起诉,9月2日三个案件经调解结案后于14、5日马上申请执行,想尽快处置股权并分配到处置款。瑞安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虚假诉讼的嫌疑,立即通知小贷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拖延对沈某某名下的股权的处置。2016年6月27日,沈某某及林某、孙某、王某到瑞安市公安局投案。经侦查终结,瑞安市公安局于2016年8月2日,以沈某某涉嫌妨害作证罪,林某、孙某、王某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向瑞安市检察院移送起诉。2016年8月25日,瑞安市检察院以沈某某、林某、孙某、王某涉嫌犯虚假诉讼罪向瑞安市法院起诉。
浙江某铜业有限公司“隐匿账本转移资金”案(九)
瑞安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浙江某铜业有限公司破产案件时,发现该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某隐匿、销毁会计凭证逃废债涉嫌犯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15年9月29日,瑞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经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希望通过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让案件变成“糊涂账”,同年10月23日被抓获后仍不配合侦查。在查清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涉嫌隐匿会计凭证的事实后,经侦大队侦查员并未就此止步,而是全面调取该公司、王某某及其关系人在温州各地区的开户银行账户的历年明细账、银行贷款等资料,在海量的交易明细中分析该公司资金具体流向及银行贷款资金的流向。经过侦查员连续加班加点的奋战,终于查实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浙江某铜业有限公司的资金隐名投入到江苏某公司、骗取贷款的违法犯罪线索,后马上转战江苏、上海等地进行调查取证,查实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骗取贷款、职务侵占的违法犯罪事实,涉案金额达8000多万元。现王某因涉嫌隐匿会计凭证罪、骗取贷款罪、职务侵占罪被批准批捕。
2012年上半年,项某因资金困难向文某借款100万了,后文某多次向项某催付利息和本金,但项某都以无钱偿还为由拖欠欠款,于是文某向法院起诉,2013年8月5日,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项某应偿还文某10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在法院执行期间项某不积极偿还债务并私自将住房公积金14万元领取用于投资期货,并且投资失败,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5年3月,永嘉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年8月9日项某被永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最终项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全市25个重点镇(街)开展“铸诚信.树信心”试点
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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