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法院发布交通事故纠纷典型案例 责任这样划分
温州网讯 永嘉法院昨天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过去3年该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情况,并分析三起典型案例。
分析题
1
无证驾驶撞了人
案情:去年8月4日,刘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碰撞了邵某,邵某严重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永嘉交警认定,邵某负次要责任,刘某负主要责任,且经查实,刘某是无证驾驶。肇事的摩托车是由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承保。后来,邵某家人起诉,要求刘某和保险公司赔偿抢救费、丧葬费等共计18万余元。
裁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刘某需赔偿原告合理损失。
虽然刘某没有取得驾驶资格,但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交强险承保单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应由刘某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酌情认定,刘某承担90%赔偿责任。
说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在醉酒驾驶、无证驾驶或吸毒后驾驶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几种违法情形下,交强险保险公司仍应当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考虑到人身损害问题在实践中更为突出以及交强险所承担的基本保障功能等因素,《解释》将该规则的适用限制在“人身损害”的范围之内。
2
车借给别人开出了事故
案情:去年2月14日,陈某无证驾驶,开着李某的轿车与停在路边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受损及多人受伤。受损车主将陈某、李某等诉至法院。
裁判:李某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在陈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下仍然向其出借车辆,未尽到对借用人驾驶资格审查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为事故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故而判令李某对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说法: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解释》,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法官提醒,出借车辆要谨慎,不仅要检查机动车是否具备安全驾驶的性能,同时也要看借车人具不具备驾驶资格和能力。
3
没交交强险,把人撞成十级伤残
案情:2015年3月28日,金某驾驶面包车碰撞到郑某,郑某受伤其自行车也损坏。交警部门认定,金某负全责。经鉴定,郑某因车祸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郑某诉至法院,要求金某赔偿。
裁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被告金某需赔偿原告郑某的合理损失。
说法: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该制度兼济了事故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本案中,车辆所有人金某未履行为该车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郑某丧失了获得交强险赔偿的利益,依据《解释》规定,对于郑某的合理损失,其有权要求投保义务人金某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还有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投保义务人和实际驾驶人不一致。在这种情形下,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如何承担?《解释》明确,由投保义务人和实际驾驶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超出责任限额范围之外的部分,再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思考题
他开着别人的车无证醉驾,撞了
案情:平阳鳌江近日发生一起事故,一辆白色轿车撞上隔离带,零件飞出砸坏对向黑车车头。
事情发生在凌晨,黑色轿车驾驶员称,事发时,白色轿车内有一驾驶员和一乘客。他报警后协助两人从白色车里出来去医院治疗。
民警在医院发现,白色轿车内的两人身上有很重的酒气,经测试,驾驶员的酒精含量为231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驾驶员说,他不是车主,车是朋友的。当天,他们在酒吧喝酒,车主早走了,车钥匙在他身上。他散场开车载着另一个朋友,迷迷糊糊就撞了。民警查询驾驶员信息,发现他的驾驶证在2014年已到期且被注销,所以他还是无证驾驶。目前,该驾驶员已被刑拘。
问题:在这起事故中,车主和保险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答题思路:请参考分析题1、2的“说法”部分。
来源:温州都市报
记者:通讯员 谢茜茜 朱蓓蓓 胡聪颖
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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