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 平阳这个“李主任”出大事了
温州网讯 利用职务之便,肢解工程项目规避招投标,搭干股拿贿赂款大收“好处费”,还将手伸向“计生补助”等公款……日前,平阳县人民法院对平阳县闹村社区管委会原主任、水头镇纪委监察室原主任李某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4个月。
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这个“李主任”出大事了
被告人李某,现年45岁,平阳籍男子,原系平阳县水头镇闹村社区(现为平阳县闹村乡)管委会主任、平阳县水头镇人民政府纪委监察室主任。
“李主任”出事,主要在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一事上。去年12月15日,温州市纪委通报的三起涉及党员干部招投标违法违纪案件,“李主任”一案便在其中。
据当时市纪委通报,2015年3月,李某在负责实施闹村社区复绿项目期间,为了规避招投标,伙同他人将总额200多万元的项目拆分肢解为数个工程并直接发包,收受“好处费”。2016年10月14日,平阳县纪委给予李某开除党籍处分。
对于“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一事,一审判决经审理后有具体的认定。
据判决书显示,2015年3月,李某在担任平阳县闹村社区管委会主任期间,主管闹村社区垦造复绿项目相关工作,他与施某、林某、卢某(均另案处理)商议,以拆解施工合同的方式,由卢某直接承包闹村社区垦造复绿项目,而李某与施某、林某搭干股在工程中谋利,并由李某等人利用在闹村社区担任领导职务的便利,为卢某承包工程及施工提供方便。
随后,李某伪造签名,以卢某、郑某等人名义与闹村社区管委会签订垦造复绿项目施工合同6份。工程完工后,李某等人总计领取工程款90.7万余元,李某从中获取贿赂款7.5万元。
此外,李某以卢某为名承包闹村社区垦造复绿项目214亩,合同总价款26.9万余元。其中,李某虚报垦造复绿项目面积约150亩。经核算,李某总计获得工程款18.8万余元,虚报骗取的工程款13.9万余元。
受贿、贪污、挪用公款,这个“李主任”还有不少事儿
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在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一事调查中,还牵出“李主任”不少事儿。
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关于受贿,除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一事外,2012年年底至2013年年底,李某任闹村社区管委会主任期间,为他人在绿道网项目、樱花种植项目、片林绿化项目提供便利,先后三次收受对方现金总计1.7万元和中华香烟2条。
此外,“李主任”还将手伸向计生补助款。据法院认定,2015年2月16日,李某在任闹村社区管委会主任,主管闹村社区财务工作,他假借他人名义申请计生困难补助,骗领计生困难补助款1万元。
除了受贿、贪污,“李主任”还挪用公款。
据一审认定事实,2014年12月23日,李某在担任闹村社区管委会主任期间,主管闹村社区财务工作,他从平阳县水头镇政府暂借30万元用于支付闹村社区敬老院政策处理费,并在支付政策处理费25.62万元后,将剩余的4.38万元挪作个人日常生活开支,超过三个月未还。
2015年2月16日,李某从闹村社区备用金账户中支取公款8万元,并将该笔公款借给其兄弟用于经商。
法院告诉你
自首退赃获“从轻发落”
三罪并罚被判2年4个月
案发后,李某于2016年6月30日经平阳县人民检察院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分别于2016年6月30日、7月1日代为退出赃款或者归还公款,总计38万元。
平阳法院认为,李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款,数额较大;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又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他的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鉴于李某犯罪后能自首,其亲属能积极代为退清赃款,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平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4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另外,退出的贪污款、挪用的公款返还被害单位;贿赂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来源:温州都市报
记者:黄云峰
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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