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有新办法 为你解读要点

温州网综合 2017-03-22 07:32:00
《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今年5月1日起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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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网讯 记者昨从市住建委获悉,温州获得立法权后的首部政府规章,即《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今年5月1日起公布施行。

  该办法共五章五十条,分为总则、征收决定、征收评估、补偿安置等内容,对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体制、程序、评估、补偿等有关内容作了规定,适用于温州市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本办法不适用于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也不适用于各县(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市住建委介绍,该办法在总则、征收决定、征收评估、补偿安置等方面都有新的内容。

  比如,该办法首先体现公正、公开、公平原则,设置了一系列公正、公开、公平的房屋征收制度。即,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旧城区改建的,应当征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被征收房屋调查结果应当向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公布;未经产权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应当向被征收人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在七日内予以公告;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补偿决定方案应当送达被征收人,补偿决定做出后应当及时公告。

  同时,该办法还体现公众参与、尊重民意原则,对房屋征收的法定程序作了明确规定,规定了向被征收人公开和参与决策的程序,其中因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的,需征得90%以上的被征收人同意,方可实施征收;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到80%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此外,该办法还强化了对困难群众的住房保障力度。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且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最低补偿建筑面积(45平方米)予以补偿;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小于最低补偿建筑面积(45平方米)。被征收人对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以内或者被征收房屋价值以内部分不支付房款,对超过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且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的一定比例支付房款。

  被征收人享有四大权利

  1、知情权。包括:①房屋征收范围、②补偿方案、③房屋调查结果、④房屋用途确定、⑤未经产权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⑥房屋征收决定、⑦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⑧补偿决定等。

  2、选择权。包括:①选择评估机构、②选择补偿方式(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

  3、参与权。包括:①对征收补偿方案提出意见、②对分户初步评估结果提出意见等。

  4、救济权。包括:①对未经产权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的异议权、②对评估结果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和鉴定、③对征收决定、补偿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

  被征收人应当履行五项义务

  1.配合房屋征收部门进行入户调查登记;

  2.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活动;

  3.及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4.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腾空;

  5.办理或者委托办理权属证书注销登记手续。

  市住建委详解焦点问题

  焦点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市住建委: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条例》公布施行。我市在2011年7月18日就发布施行了《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府126号令)。市政府126号令发布施行6年来,对于规范我市房屋征收行为、加强房屋征收管理和保障城市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随着2014年5月28日《省条例》的出台,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明显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同时,各区在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制度建设和工作实践方面也取得了明显成效,尤其是在管理体制、房屋用途确定、未经产权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等方面取得了行之有效的管理经验,有必要上升为政府规章。再者,《省条例》的规定对于地方复杂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实践来说仍较为原则,且有多处明确授权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具体标准、制定具体办法。因此,制定本《办法》十分必要。

  焦点二: 《办法》适用范围

  市住建委: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本办法不适用于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也不适用于各县(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焦点三: 《办法》新亮点

  市住建委:《办法》在总则、征收决定、征收评估、补偿安置等方面都有新的内容,亮点主要集中在三大方面:一是体现了公正、公开、公平原则,设置了一系列公正、公开、公平的房屋征收制度,如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旧城区改建的,应当征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等。二是体现了公众参与、尊重民意原则,对房屋征收的法定程序作了明确规定,规定了向被征收人公开和参与决策的程序。三是强化了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力度,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且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热点问答

  问:未经产权登记建筑如何调查、认定?

  答:未经产权登记建筑合法与否、如何认定,不仅决定着被征收人是否得到补偿、补偿标准多少,也直接影响着征收项目能否顺利推进。为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收项目的顺利推进,必须明确未经产权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的标准、程序和主体。

  作出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未经产权登记建筑调查情况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调查认定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依法予以拆除,不予补偿。

  问: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应当给予哪些补偿?与以前政策相比较在补偿上有哪些变化?

  答:(一)明确了补偿内容。被征收房屋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含土地使用权、附属物和室内装饰装修)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二)确立了补助奖励制度。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经验收合格的,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被征收人补助、奖励。

  (三)在产权调换上取消了与人口、户籍挂钩的奖励政策。明确规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数量、户口登记人数等因素。

  问:《办法》如何体现评估程序和评估结果的公平、公正?

  答:根据我市近年来房屋征收工作具体实践和总结,《办法》对评估的基本要求、评估机构选择、评估方法和评估报告异议程序等作了规定。

  首先明确评估机构选定方法,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未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其次,确定了评估结果公示制度。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日。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第三,明确评估结果异议处理机制。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四,加强对评估行为的监管。市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信用记录、公示制度,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加强对征收评估行为的监督指导。

  问:《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办法》适用于温州市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不适用于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也不适用于各县(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问:《办法》如何体现公众参与、尊重民意的原则?

  答:《办法》对房屋征收的法定程序作了明确规定,规定了向被征收人公开和参与决策的程序,其中因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的,需征得90%以上的被征收人同意,方可实施征收;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到80%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问:《办法》如何体现对困难群众的住房保障?

  《办法》强化了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力度。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且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最低补偿建筑面积(45平方米)予以补偿;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小于最低补偿建筑面积(45平方米);3.被征收人对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以内或者被征收房屋价值以内部分不支付房款,对超过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且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的一定比例支付房款。

  问:《办法》在征收体制方面有哪些改变?

  答:随着我市城建体制改革,征地和房屋征收工作主要由属地政府负责,为此,《办法》对市、区两级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的职责分工予以明确规定:

  (一)市人民政府负责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以及重大建设项目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具体负责本管理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五)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调查、补偿协商、文书送达等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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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政府规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二、政府规章可以“管”哪些事?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两方面事项作出规定,包括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设区的市据此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三、为什么要制定政府规章,而不是出台地方性法规?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四、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法律效力,谁更大?

  从法律的效力来看,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综合温州日报、温州晚报、温州都市报

  记者:章映李庭吕进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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