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改案例看成效:出台施行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法规
编者按:民间金融、小微金融、草根金融通过改革而达到规范和良性发展,从而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对全国有重要意义,在温州试点更具典型示范价值。作为中国金融改革的试验田,自2012年3月国务院批准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以来,温州就肩负起改革探路者的责任,并按照自己的节奏稳定前行。经过五年的累足成步,不少创新探索开始彰显成效,特别是针对破解“两多两难”(民间资金多、投资难,中小企业多、融资难)问题,在地方金融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取得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形成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尤其是支持小微企业的“温州样本”。经相关单位推荐,市金融办筛选了“温州金融综合改革服务实体经济60大案例”。今天起,本报将陆续选登部分案例。
出台施行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法规
2013年11月22日,《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浙江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和首部专门规范民间金融的法规。
主要
内容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针对法规未覆及、法规不明晰、政策无操作细则的领域,允许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就拟先行先试的非行政许可类的新产品新业务,通过“自主申请、监管指导、个案突破、持续评价”的方式,有条件率先试点。《条例》的出台对防范化解民间金融风险、维护民间融资市场秩序、促进温州民间金融不断规范有重要意义。同时,解决了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问题,使得民间借贷从地下状态变成法律上有名义、有人管、有规则的阳光化状态。明确了民间融资管理的主体,赋予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一定的管理权限,对民间的融资行为进行管理、规范和监管。
创新
亮点
《条例》的创新在于明确了民间融资的监管主体。从法规上明确了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民间融资管理领域的主体地位,无法规依据、无权力和无监管措施的,解决了“谁来管”的问题;明确了民间融资的服务主体。规定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和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三类机构作为民间融资服务主体;明确了民间融资的范畴。除了传统意义上的民间借贷,《条例》将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两类行为纳入了民间融资的范畴,满足条件的融资主体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登记即可,扩宽了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明确了民间借贷的监管方式。《条例》采取大额民间借贷强制备案,满足强制要求,需要将合同副本报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不属强制备案范畴的,出借双方也可自愿备案。《条例》的诞生是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法制化的重大突破,也是温州金改的重大成果。
来源:温州都市报
记者邹丽丹周晓玲
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