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盗刷如何向银行索赔 律师团教你法律常识

温州网 2017-04-16 11:26:00
邻里纠纷调解书,是否有法律效力?银行卡被盗刷,如何向银行索赔?欠条多少年有效,过期会作废么?这些法律知识看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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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邻里纠纷调解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永嘉潘先生:去年与邻居发生争吵,对方对他妻子与女儿等人进行殴打,后此事经过辖区公安派出所等调解,双方签订调解书,并有派出所的盖印。在调解书里,双方达成对潘先生家建房审批手续同意签字。但后来邻居反悔,不同意在住房审批表上签四邻意见,双方再次发生争执打架,都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咨询之前的调解书是否有法律效力,是否可以将对方告上法庭?

  律师观点:

  公安派出所属行政机关,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如果双方是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违反法律法规的,则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应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并要求对方履行。

  案例二:银行卡被盗刷,如何向银行索赔?

  瑞安市民毛先生咨询:十几年前,他在上海买了房产,并办了一张银行卡来还贷款。在去年7月1日凌晨零时许,这张银行卡里3.25万元在安徽省被盗刷,而他当时人在温州市区。事发后,他已经向公安机关报警,案件目前在调查。向银行方面要求赔钱,银行方面置之不理,请问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

  律师观点:

  1、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作为发卡人,负有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提供安全的交易设备和技术平台、保护储户的信息秘密等义务。持卡人的主要义务则是妥善保管储蓄卡及密码。

  2、毛先生称他本人在温州,但银行卡里的钱在安徽被盗刷。他负有银行卡被盗刷事实的举证责任。首先,他应保存银行发送的短信提醒;其次,应找最近的银行在最短的时间使用银行卡进行存、取款操作,以此证明该银行卡在被盗刷时真卡在其本人手中;再次,在完成上述操作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这样,他向银行主张赔偿时才有胜算。如果毛先生无法提供被盗刷时真卡在其本人手中的证据,但能提供系伪卡盗刷的证据,包括监控识别或者借助公安侦破技术等,也有胜算把握。因为他人持伪卡盗刷,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及相关技术、设备、操作平台的提供者,没有尽到识别伪卡的义务,致使储户资金安全无法得到保障,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毛先生均无法提供上述证据,银行以毛先生将银行卡出借给他人,或者没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作为抗辩理由而拒绝赔偿,毛先生的主张将无法得到支持。

  3、一般此类案件银行都会主张因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应当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追缴,如未能追缴再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银行主张,即“先刑后民”的原则。因本案毛先生与银行是基于储蓄存款合同而产生的经济纠纷,与案外人涉嫌的刑事犯罪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可以独立于刑事案件受理和审理。故银行的上述抗辩将得不到支持。

  案例三:

  欠条多少年有效,过期会作废么?

  鹿城市民胡阿姨咨询:在2010年,她借给别人60万元,对方打了欠条给她。到2015年,对方陆续偿还部分借款,目前还有12万元左右借款未偿还。请问这个欠条在多少年时间里有效,过期会作废?

  律师观点:

  现行的《民法通则》规定,一般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规定为3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间借贷有约定借款期限的,在借款期限届满后2年内,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向债务人提出还款要求或者债务人同意履行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否则,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债权人将丧失胜诉权。如果没有约定借款期限的,则债权人可以催告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

  结合胡阿姨咨询的事实,需审查欠条是否有约定借款期限进行分析:一、如果欠条没有约定借款期限的,则诉讼时效不受2年期间限制,胡阿姨可以随时要求对方还款;只有对方明确不还款的,从胡阿姨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诉讼时效。二、如果欠条有约定借款期限的,胡阿姨应当在借款期限届满后2年内向对方主张;由于对方在2015年仍有偿还部分借款,表明对方同意履行,则诉讼时效从最后一笔还款时重新计算2年。之后,若胡阿姨有证据证明再次向对方主张权利的,则诉讼时效再次中断,重新计算。对方最后一期还款在2015年,至今可能超过或即将届满2年,建议胡阿姨要求对方另行出具相关债权凭证,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

  案例四:

  公司里摔伤,3万元医疗费找谁赔?

  市民陈先生咨询:他在瓯海一家公司上班。一天晚上6时多,因地面滑,他在公司乒乓球室打乒乓球时不慎摔倒,膝盖骨折。经住院治疗,花费了3万元。现在找公司要求赔偿,公司不愿意赔偿。值得提一下的是,公司对下班没有硬性规定,按照工作量完成视情况而定。

  律师观点:

  陈先生的情况不构成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是:(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虽公司对工作时间没有硬性规定,但陈先生是在打乒乓球时摔伤,显然不是因工作原因引起,也不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引起。故陈先生以工伤提出索赔将得不到支持。

  如有证据证明乒乓球室地面滑是因公司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致使陈先生受伤的,则陈先生可以侵权为由,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陈先生自己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温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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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N 编辑:鲍苗苗责任编辑:黄作敏 举报网络谣言和淫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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