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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法人作出新分类

2017-05-08 17:18:31

  四、对法人作出新分类

  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组织的形态发生很大变化,现行法律已经很难完全纳入。对此,总则将法人进行了新的划分,即“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

  “这是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作出的新分类,与民法通则相比进步很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永军说。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新闻中心 编辑:李思思责任编辑:叶双莲监制:张佳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