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新增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
2017-05-08 17:19:58
五、新增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
从某研究小组、某同乡会、某银行的分行或支行、某电视台的栏目组……这些社会组织既非自然人,也没有法人资格,但是以各自名义开展各类社会活动,对其应当如何定义?根据总则,它们叫做“非法人组织”。
李永军表示,非法人组织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可视为“人的集合”,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总则从对其大的方面予以规范,更具可行性和操作性。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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