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内铤而走险捕鱼 苍南破获11起非法捕捞案
温州网讯 端午节将至,菜场内的水产品价格一路走高,为谋求暴利,竟有人铤而走险,在禁渔期内偷偷驾驶渔船赴海捕捞或在内河采用电捕鱼等非法手段进行疯狂捕捞。日前,苍南警方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严打非法捕捞专项行动,至今破获海域非法捕捞案6起,刑事强制措施38人;破获内河非法捕捞案5起,刑事强制措施11人。
因禁渔期在家无所事事的苍南渔民蔡某,见端午将至,菜场内的海鲜需求量增加,平时只卖七八元一斤的龙头鱼,竟卖到二三十元一斤。一天,他看到自家那艘养殖紫菜时使用的蓝色渔船,心中有了主意。他找来表弟周某商量,两人一拍即合。5月24日,两人各自驾驶渔船前往大渔湾海域捕捞龙头鱼。这次,他们捞了近40斤的龙头鱼。5月25日5时许,两人再次驾驶渔船从大渔出海到大渔湾海域捕捞龙头鱼。7时左右到达既定海域后,便立即下网。两个小时后,郑某在返航途中被苍南县公安局治安一大队联合苍南县海洋渔业局查获。当天的行动共查处非法捕捞渔船,抓获13人,查获龙头鱼500余斤。
5月22日晚7时许,根据群众举报,苍南县公安局治安一大队对几处非法捕捞行为突出的河流水域加强了巡逻,并抓获一名非法电鱼的男子。经查,该男子姓刘,42岁,苍南人。当天刚购置了电瓶、连接器、鱼篓和橡皮衣等工具,并自制了电杆,想趁着夜色捕点鱼好第二天拿去菜场贩卖。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为苍南县内陆水域的禁渔期,在此期间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灯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属情节严重情形,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温州晚报
记者叶雄伟
通讯员林叶谢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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