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团游住宿落单,游客补房差合理吗? 旅行社临时更改景点,能要求赔偿吗?
温州网讯 十月里,风光好。8天的国庆中秋长假开始了,晚报君特地邀请晚报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浙江南瑞律师事务所主任金洁律师,为你关心的假日旅游难题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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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不够不成团
只退费不赔偿合理吗?
市民黄先生留言:一家人准备跟团去欧洲玩,临行前八天接到旅行社电话,表示因达不到成团人数,没法出团而退费。除了退费之外,我主张赔偿,被对方拒绝。对方还表示,在旅游协议中有约定:“此线路如因人数不够不成团,我社将提前2天(含出发当天)通知改期、改线或全额退回团款,不作任何赔偿。”请问,这符合法律规定吗?
旅行社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63条规定:“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30日通知旅游者。”
但在本案中,旅行社提供的协议条款约定“提前2天(含出发当天)通知改期、改线或全额退回团款”,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旅行社提供的格式合同因与法律法规相抵触而无效。
由于旅行社组团人数不够的原因而取消团队计划且不及时通知旅游者,旅行社的行为明显构成违约。因此,除非旅游者黄先生同意改期、改线,否则,旅行社除全额退回团款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赔偿损失等。
律师建议: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时,除了双方友好协商之外,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如有仲裁协议(或条款),可以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此外,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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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团住宿落单
游客补房差合理吗?
市民张小姐留言:我独自跟团去四川旅游。成团后,旅行社称,团员数是奇数,要求我补房间差价。出团前,旅行社也并未提醒,称是行业惯例。请问,这合理吗?
只需按协议支付费用
律师解答:市民张小姐只需按原签订的旅游协议规定支付费用。旅游组团过程中自然单间的出现,并非旅游者过错,而是旅行社自身组团的结果导致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因为出现自然单间而导致增加的居住费用支出,应由旅行社自行承担,而不应强迫旅游者补交房差。因此,市民张小姐除非在合同签订前明确要求一人一房,否则只需按原签订的旅游协议规定支付费用。
律师建议:旅行社要求支付合同约定以外的额外费用的,游客可以拒绝支付。对于旅行社来说,应在合同或出团通知书中事先向游客说明,征得游客同意的才可以要求补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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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团住宿落单
游客补房差合理吗?
市民陈先生留言:不久前,我带全家去横店旅游。旅行社没有征求我们游客的意见,临时把秦王宫换成了清明上河图。请问可以要求赔偿吗?
临时变更景点构成违约
律师解答:旅行社临时变更景点构成违约,游客可以要求赔偿。我国《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旅行社单方面擅自变更旅游景点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旅行社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于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具体到本案,游客可以因旅行社单方面变更旅游景点而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赔偿金。但旅行社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绝大部分义务,游客也享受了旅行社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不能以个别景点的变更为由要求旅行社赔偿全部旅游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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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团住宿落单
游客补房差合理吗?
市民姜先生留言:我委托一家旅行社的网店帮我购买了一张前往北京的机票,后因行程变更,我想要更改下时间。旅行社却说,当时我下订单的时候,就有提醒:团队机票、列车票、船票即为出票,不得更改、签转、退票。这可以吗?
相关条款违背公平原则
律师解答:《旅游法》赋予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结束前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组团社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将余款退还给旅游者,即尚未购买的票不再购买,已经购买的票在扣除退票费后退还给旅游者。旅行社的提醒条款违背公平原则,属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但如果存在通过旅游社向航空公司购买的低价票是不能退票情形。因此,造成的损失,如旅行社有事先提醒的,应由游客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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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团住宿落单
游客补房差合理吗?
市民高女士:“十·一”我本来打算去巴厘岛游玩,但最终没能成行。在出行前两天,我通知了旅行社,旅行社表示要收取团费的100%作为违约金,请问这合理吗?
违约金超过法定或合理数额
律师解答:《旅游法》赋予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结束前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组团社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将余款退还给旅游者。具体到本案,旅游社要求收取团费100%违约金过分高于因旅游者违约给旅游经营者造成的损失,加重了旅游者的责任,有违公平原则。
另外,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违约金要求过高的,违约方有权请求适当降低违约金。在本案中,根据《旅游法》规定,组团社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将余款退还给旅游者,即违约金仅限定于必要费用。所以,高女士可以向旅行社退回不必要的费用。
来源:温州晚报
记者童锡基
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