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电视剧《猎场》看“职场法律问题”
温州网讯 近日,由胡歌、孙红雷、张嘉译等一众演员主演的电视剧《猎场》正在热播。
随着剧情的深入,胡歌主演的“郑秋冬”在职场状况频出,甚至因犯法被判刑坐牢,掀起了网友对职场法律的讨论。
本期,记者邀请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柯展为大家解读剧中的法律问题。
A
被骗进传销组织作为受害者也要判刑吗?
网友“琪瓜”咨询:“郑秋冬”在该剧第三集中,因触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郑秋冬”起初是被骗进传销组织的,作为受害者为什么也要判刑?
律师解答:我国对违法传销活动主要打击的是组织者,对于一般参与者不认定构罪,本着教育、挽救大多数的原则,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剧情中,郑冬秋虽被骗进传销,但是之后积极参与传销各方面的管理工作,比如进行讲课、鼓动,显然已经脱离受害者身份,而且是知错就错,早已转变成一名积极参与者,甚至是组织者、管理者。依据我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对于郑秋冬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的处罚符合刑法规定。
B
冒用他人身份生活涉嫌什么罪
名,实际上却是盗用了他人的身份名义,其危害性不局限姓名,而是整个身份信息。
拥有主角光环的“郑秋冬”在剧中并没有受到法律制裁,但并不代表他不违法。从民法上,应当认定为侵犯个人身份权,不单单是指姓名权,还包括其他各种身份权,例如个人信用等,被侵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注销冒名身份、恢复真正身份,赔偿损失等。当然,剧中的被冒名人“覃飞”已经死亡,“覃飞”的家人一旦发现“郑秋冬”冒用身份侵权的事实,也可以权利人身份主张姓名权、名誉权等权利。
同时,我国虽然没有“顶替身份罪”,但其冒用手段中涉及到了伪造户籍、身份证等行为的话,则涉嫌伪造国家公文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我国《刑法》第280条的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市民陈女士咨询:我最近一直在追《猎场》,其中有一幕跟生活中的新闻很相似。“郑秋冬”因有犯罪史怕在社会上受人歧视,又想重新开始,于是盗用了刚去世的病人“覃飞”身份改头换面,还用“覃飞”的身份资料去多个单位面试等。请问“郑秋冬”这样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涉嫌什么罪?要判多少年?
律师解答:冒用他人身份生活,表面上看上去就是简单地用了他人一个姓
C
员工欺诈入职公司可否向其索赔?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劳动者因欺诈入职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可见,“山谷商务”公司有权单方辞退“郑秋冬”。同时,由于“郑秋冬”也是因为冒用“覃飞”的身份、年龄、工作经历和学历等信息才享受到“山谷商务”公司相应福利待遇,既然合同自始无效,则除了基本同工同酬之外的其他福利,均应依法返还“山谷商务”。如不配合,则公司可以依法起诉索赔,但不能要求精神损失等额外赔偿。
网友“rain”咨询:我是做人事方面工作的,在看到《猎场》第五集的情节时特别留意到:“郑秋冬”冒充“覃飞”成功入职一家民营控股企业“山谷商务”。结果这事东窗事发,“郑秋冬”被该公司辞退。请问公司碰到这种入职者,可否向其索赔?
律师解答:《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郑秋冬”在公司对应聘人员有着明确要求的情况下,伪造身份冒充他人,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诱使公司误认为其就是“覃飞”,以致做出错误意思表示,并最终与“覃飞”签订了劳动合同,可见,“郑秋冬”的上述过程构成了欺诈。
D
把员工列入人力资源黑名单是否侵犯隐私权?
已经侵害了“郑秋冬”的个人权益。对此,“郑秋冬”有权要求“山谷商务”公司立即停止侵权。
网友“玥玥”咨询:“郑秋冬”被“山谷商务公司”开除后,被载入人力资源黑名单,包括其名字、照片等信息全部向北京区域的企业公开。不管面试任何公司的任何职位,公司都会查出这份黑名单。请问“山谷商务公司”这样做是否侵害了个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律师解答:如果“山谷商务”公司将“郑秋冬”载入人力资源黑名单的做法无可厚非,是对冒用行为的惩戒,也是善意提醒其他兄弟单位引起注意。但是,公布事件的同时还将“郑秋冬”的肖像、私人电话等个人信息对外界公布,就侵犯了个人隐私,而且也会对个人带来安全隐患。
同时,我国《侵权责任法》将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等行为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山谷商务”公司的这种做法不仅是欠妥,甚至已经违法,实际
盗窃公司的客户资料行为中止还算犯罪吗
E
网友“我是大海里的一滴水”咨询:《猎场》这部剧里,“郑秋冬”被设计进入法国银行,猎头公司通过“林拜”表示,要花18万从“郑秋冬”手里购买银行客户资料,希望“郑秋冬”帮忙从银行里获取资料。“郑秋冬”上班时特地注意了一下保安的巡逻路线、时间以及监控摄像头的位置,而且意外拿到了放置客户资料的办公室钥匙。就在最后准备用手机拍资料时,“郑秋冬”放弃了。有网友说,当“郑秋冬”拿起手机准备拍客户信息时已经犯罪了,请问是这样吗?
律师解答: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剧情中,郑秋冬意外拿到钥匙后产生窃取意图,在最终拍摄获取信息时主动停止,可见,郑秋冬是在过程中发生中止,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符合法定的犯罪中止情形。
同时,《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根据本款规定,郑秋冬中止行为之前的行为已经是属于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其中止行为本身属于刑法所鼓励的行为,故郑秋冬的确在着手进行准备和拍摄的时候,已经构成了犯罪,但由于没有造成损害,可以免除处罚。
来源:温州晚报
记者:周蓓蓓
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