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企业人才退休后可领“第二份养老金”

温州网 2018-01-05 08:10:00
据悉,此举是为设立人才长期激励的补充养老金计划,让企业吸引和留住有用人才,提升企业及地方竞争力、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温州网讯 根据近日出台的《温州市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企业人才退休后可领“第二份养老金”。据悉,此举是为设立人才长期激励的补充养老金计划,让企业吸引和留住有用人才,提升企业及地方竞争力、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为何要设立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是如何筹资与分配的?缴纳的企业人才集合年金将如何管理运营?为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相关负责人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什么是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

  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是在企业年金的相关政策基础上,结合区域实际,面向企业中高端人才,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设立年金基金,是企业人才养老金的一种补充计划。通过政府牵头,企业参加,养老金公司、银行为运作平台,既有效地减轻企业负担又能吸引并留住人才。

  据该负责人介绍,施行《办法》主要有三点作用,一是通过对人才的认定,规定了参加人员,使参加人数、缴费规模得到了有效控制,减轻企业因激励员工负担的同时,最大限度地调动企业人才的工作积极性。第二,由于人才集合年金是一项长期激励措施,通过每年一定的投入至退休时支付,可以此吸引外地及本地人才留温工作,防止人才流失、保障企业人才队伍的稳定。第三,该基金由专业养老金公司及商业银行通过有效、规范、专业的投资进行运作,能确保基金安全与增值。

  该《办法》自今年2月1日起施行。

  哪些企业和个人可参加?

  《办法》对可参与的企业和个人均做了详细规定。可参加计划的企业其注册地址需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该企业有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经营情况良好,有能力承担年金计划相关费用和支出,且尚未建立单一年金计划。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为其需要的人才参加人才集合年金计划。

  个人有满足以下条件的均可参加该计划:

  1、各类企业中具有硕士学历学位以上人员;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浙江省核发的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人员;

  3、全日制高校本科毕业生;

  4、具有实职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以及企业需要的其他人才(原则上按实际参加人数的50%以内控制),并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履行缴费义务。

  企业、个人均自愿申请参加人才集合年金计划。

  如何筹资与分配?

  据该负责人介绍,人才集合年金的筹资与养老金类似,由企业与参加人员共同缴纳,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参加人员个人缴费由企业从个人工资中代扣。

  《办法》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参加人员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2%。个人缴费与企业缴费的比例可在1∶10至1∶2之间自行确定,但同一企业执行相同比例。企业缴费分配给参加人员个人最高额度不超过12万元/年。

  “参加人员个人缴费额将全部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及其投资运营的收益全部归属职工个人。”该负责人介绍。

  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人才集合年金方案,规定计入参加人员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并划分权益归属,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形成的权益,按规则(见右表)归属于职工个人,未归属于职工个人的部分,统一划入企业账户。

  如何管理运营?

  据该负责人介绍,人才集合年金按照《企业年金试行管理办法》等规定设立统一的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采取由企业直接加入的模式,由具有国家认证企业年金的受托管理人、投资管理人、资金托管人、账户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资格的专业养老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年金法人机构)共同管理运行。

  管理人才集合年金平台采用保险公司加银行的合作形式,由符合国家年金认证资格的保险公司、银行联合向温州市人力社保局申报备案,温州市人力社保局统一在局门户网站上公布。

  “人才集合年金运营方式,由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2+2形式组合。企业可自主选择受托人,与其签订《企业年金受托合同》,并根据对年金基金市场风险的偏好,自愿选择受托人提供标准化的集合年金投资组合产品。”该负责人介绍。

  年金领取有哪几种方式?

  据该负责人介绍,参加企业人才集合年金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前身故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其年金账户资金可以按国家规定领取。

  领取方式有三种,一是倡导按月领取,该方式有利于发挥企业年金长期养老保险的作用。二是允许分次领取,该方式有利于退休人员根据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额,结合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和自己的需要,选择合适的领取次数。三是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

  另外,参加企业人才集合年金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年金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新的就业单位已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原年金账户可转入新单位年金账户。

  来源:温州都市报

  记者:杜一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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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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