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大变化 有中断的抓紧了

温州网 2018-06-15 08:03:00
从2018年7月1日起,补缴标准将按新的社保年度有关缴费规定执行,市区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补缴标准为966.24元/月,企业职工参保人员补缴标准为1120.24元/月。

  温州网讯 昨天,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截止时间为2018年9月30日,超过时限后则不得事后追补缴费。同时,从2018年7月1日起,补缴标准将按新的社保年度有关缴费规定执行,市区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补缴标准为966.24元/月,企业职工参保人员补缴标准为1120.24元/月。

  10月1日后不得补缴

  新政规定,从10月1日起,以灵活就业方式参保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市民如有中断缴费的情况需补缴,请务必于今年9月底之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超过时限后则不得事后追补缴费。

  凭法律文书申请补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在生活中,用人单位和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没有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职工的养老保险“断档”,该怎么办?

  新政规定,除了符合《温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并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批准同意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之外,10月1日之后,办理补缴手续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提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单位)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文书。需要注意的是,单位职工申请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必须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按国家及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应参保未参保期间。补缴基数按不低于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比例按补缴时的规定比例执行。

  来源:温州晚报

  记者:胡晚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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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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