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监公布12例违法房地产广告 个别公司被罚40万元

温州网 2018-10-11 08:15:00
其中涉及一些知名房产品牌,罚款金额最高达40万元。

  温州网讯 昨天,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违法广告公告》,公布我市2015年至今的12个房地产广告违法案件,其中涉及一些知名房产品牌,罚款金额最高达40万元。

  据悉,自今年8月全市开展违法房地产广告专项整治以来,市市场监管部门采取了各种措施加大对各类违法房地产广告的打击力度,在乐清、永嘉、瑞安、龙湾、苍南、平阳等地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房地产广告案件。《公告》中公布的广告案例,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近期查处的案件。

  近期查处的12个房地产广告违法案件

  永嘉华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发布违法房地产印刷品广告案

  2017年5月当事人发布了委托温州市利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印制的含有“楠溪云岚上院距温州市区瓯越大桥至项目地仅50分钟车程”等内容的房地产印刷品广告,广告费用为858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罚款17160元。对温州市利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予以没收广告费用8580元,并处罚款8580元。

  五洲国际(乐清)电工电气城有限公司

  发布违法房地产印刷品广告案

  2017年4月,当事人为宣传温州乐清“中国电工电器城”商铺,委托温州今日印刷有限公司印制含有“首付40万左右,小投资、大财富,财富风暴一触即发!首批旺铺享大优惠、大升值,抢到赚到,财富机遇不容错过!”等内容的印刷品广告,广告费用为24408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50000元;对温州今日印刷有限公司予以没收广告费用24408元,并处罚款25592元。

  瑞安市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发布违法房地产印刷品广告案

  当事人于2015年6月1日开始发布玉桂阁项目房地产广告,该广告宣传手册中含有“5分钟,可拥揽塘下市中心;15分钟,可直通温州大都市”、“全城鼎级的商城在这里”、“90~140方玲珑小空间”等内容,广告费用为600元。

  当事人发布含有“5分钟,可拥揽塘下市中心;15分钟,可直通温州大都市”内容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发布含有“全城鼎级的商城在这里”内容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发布含有“90~140方玲珑小空间”内容广告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和《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以罚款2400元。

  瑞安市壹家壹房产营销有限公司

  发布违法房地产微信广告案

  当事人因代理温州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香湖壹号楼盘,于2018年3月29日始在温州房产营销微信公众号上发布香湖壹号房地产广告,其中没有明确轻轨S3线尚在规划建设中,没有标明房产的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广告费用为95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罚款1900元。

  温州多弗祥生置业有限公司

  发布违法房地产店堂广告案

  当事人委托温州乾成广告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7日在龙湾万达广场2号门中庭旁的祥生·睿城临时展厅发布没有标明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的房地产广告,广告费用为23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罚款3500元;对温州乾成广告有限公司予以没收广告费用2300元,并处罚款2300元。

  苍南县中梁宏置业有限公司

  发布违法房地产互联网广告案

  当事人于2015年10月份在“温房网*资讯”上推出一项购房的优惠方案,有意向购买“香缇锦园”房屋的购买人只要出示其本人在苍南县农商银行存有1万元以上人民币的存单,就可以领取一张《中梁香缇半岛,存1万抵3万购房使用券》(100平方米以下存1万抵2万,100平方米以上存1万抵3万),并对该项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后于2015年12月6日开盘销售至销售完毕都没有给予这项购房优惠允诺。该使用券制作费用和网络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以罚款40万元。

  瑞安市中梁瑞置业有限公司

  发布违法房地产户外广告案

  当事人于2017年7月委托他人在瑞安市塘下镇鲍田新中路(中梁首府围墙外)发布含有“中国房地产综合实力40强”,“中国最具投资实力的开发企业TOP10”,“连续3年热销超百亿”等内容的房地产户外广告,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予以验证。广告费用为60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4000元。

  温州杰瑞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未审核温州宏众置业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与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合作的真实性,于2017年8月20日至8月30日期间擅自制作发布含有“携手亲和源、附二医、绿城,联手打造”等字样的单页广告、LED广告、桁架广告、路名牌广告。广告费用为103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广告费用10300元,并处罚款20600元。

  温州市嘉正置业有限公司

  发布违法房地产印刷品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售楼处发放印有“投资选精品买铺买底商”“5年合计收益”等暗示保本、无风险、保收益内容的商铺广告宣传单,广告费用为10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以罚款1000元。

  苍南新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发布违法房地产互联网广告案

  2017年12月9日,当事人委托苍南草根网络技术服务中心在苍南草根新闻上发布含有“房空警报国悦府,房空警报!国悦府二期再续热销传奇……”等内容的房地产广告,广告费用为5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00元;对苍南草根网络技术服务中心予以没收广告费用500元,并处罚款2000元。

  平阳银泰置业有限公司

  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在平阳县开发建造银泰城步行街,2016年2月份起,该步行街东北入口左右两侧立柱上开始张贴有一对广告海报,含有“投资跟银泰,升值有保障”、“现铺招商,坐享收租”“室外步行街,火爆招商”等广告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制作上述广告的广告费用。去年1月5日,上述海报已被撤除。

  当事人于2015年9月开始宣传销售其开发的泰悦府楼盘,在宣传手册中使用了“银泰之上,问鼎龙鳌第一豪宅”“品质之巅,第一豪宅”“极致,繁华之上的巅峰人居”“国际一线品牌电梯”“中国顶级豪宅营造专家”等用语。

  当事人于2015年1月31日开盘销售的平阳银泰城E幢8~12层精装修房,通过广告宣传单、户型手册、桁架及户外广告位、互联网等方式发布了含有“48~70㎡首席精装修酒店式公寓”、“5888元/㎡起,送约1500元/㎡标准的精装修”等内容的广告。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费用证明。截止去年2月27日互联网上的上述广告依然存在。

  当事人发布与实际不相符的虚假广告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发布含有“顶级豪宅”“第一豪宅”等用语的广告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万元。

  乐清市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发布违法房地产印刷品广告案

  当事人于去年制作发布的雁荡小镇二期楼盘(酒店式公寓项目)印刷品广告中含有“大收益大回报”、“坐享房产增值”、“稳定回报收益”等字样,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万元。

  来源:温州都市报

  记者:戴玮 通讯员 杨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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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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