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发布 低保家庭读大学一学年补助5000元

温州网 2018-10-11 08:15:00
低保家庭读大学一学年补助5000元,外来人员定额救助1000元至3000元

  温州网讯 昨天,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温州市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日前印发。此前,《温州市临时救助办法》存在基层经办机构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细则》则对市区救助对象类别,救助标准,审核审批程序进行细化,并对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加大救助力度。

  《细则》细化了救助对象范围,将临时救助根据困难情形分四类进行救助。第一类为低保家庭;第二类为低边家庭;第三类为除一、二类对象以外的因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温州市区户籍人口;第四类则为持有温州市区《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困难发生在温州市区的在温就学学生、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在温州市区的其他流动人口。

  《细则》还明确了第一、二、四类对象凭致困佐证材料申请临时救助,无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第三类对象申请临时救助需符合支出、住房、车辆、工商、供养等五项条件。对情况特别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否则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先行救助,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救助金额。

  《细则》还将临时救助分为支出型救助和急难型救助,前者指的是因医疗、教育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后者为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随之,救助标准则细化为支出型和急难型两种种情况并按不同对象实施分类救助。

  此外,《细则》不仅对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读大学的,按学年进行4000元至5000元的一次性生活救助;明确对困难发生在本地的外来人员进行定额救助,救助金额在1000元至3000元;还明确乡镇(街道)审批权限,即5000元(含)以下的救助可以由乡镇(街道)进行审批,5000元以上由区民政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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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出型救助和急难型救助的救助标准

  急难型救助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致伤、致残的,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参照支出型疾病救助标准予以救助。

  第四类救助对象中持有温州市区《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和在温州市区就学的学生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2000元,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在温州市区的其他流动人口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1000元。

  2.因意外事件造成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的,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20000元,但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数乘以当地月低保金标准的12倍。

  第四类救助对象中持有温州市区《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和在温州市区就学的学生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3000元,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在温州市区的其他流动人口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1000元。

  3.因火灾等情形,造成家庭财产损失巨大且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唯一住房毁损无处居住的,参照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给予过渡性生活救助和住房修建补助,但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数乘以当地月低保金标准的12倍。

  支出型救助

  1.因疾病导致医疗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支出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及其他救助之后,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本条仅适用第一、二、三类对象。

  第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部分,按50%予以救助,个人承担部分(不含自负部分),按20%予以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口乘以当地月低保标准的12倍。

  第二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部分,按40%予以救助,个人承担部分(不含自负部分),按10%予以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口乘以当地月低保标准的6倍。

  第三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部分,按30%予以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口乘以当地月低保标准的6倍。

  2.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不含研究生、军校生)期间,无力承担就学相关基本费用的,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本条仅适用第一、二类对象。

  第一类救助对象,给予一学年5000元救助金。

  第二类救助对象,给予一学年4000元救助金。

  来源:温州商报

  记者:刘海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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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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