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反间谍法》的立法目的是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3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
4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
5反间谍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6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7国家对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作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8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依法行使侦察、拘留、预审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9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可以查验中国公民的身份证明,但无权查验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
10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出示相应证件,可以查看或者调阅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但无权调取。×
11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12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必要时,可以设置相关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依照规定支付全部费用。×
13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验有关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查验中发现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情形的,可以直接予以查封、扣押。×
14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依法查封、扣押查验中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情形、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在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形消除后,视情予以解除查封、扣押。×
15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请海关、边防等检查机关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免检。有关检查机关视情予以协助。×
16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17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18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
19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
20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
21公民因协助反间谍工作,本人或者其亲友的人身、财产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22公民因协助反间谍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23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报告的,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24公民发现间谍行为或者线索,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不得延误。但如果认为意义不大、无关大局的,可以不报。×
25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视情提供,不得拒绝。×
26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27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8因特殊工作需要,有关个人和组织可以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29任何个人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报告。受理检举、控告的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30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举、控告的个人和组织,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31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可以给予奖励。×
32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恐怖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的,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可以不予追究。×
33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处分,或者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分。×
35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6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7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
38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或者明知是间谍活动的涉案财物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9限期离境或者驱逐出境的范围只限于违反《反间谍法》的外国人。×
40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国家安全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1国家安全机关对依照反间谍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没有违法事实的,或者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变更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返还相关财物;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
42国家安全机关没收的财物,视情上缴国库。×
43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或者有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所有活动,都是间谍行为。×
45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行为,属于间谍行为。
46反间谍法自2014年12月4日起施行。×
4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48国家对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49国家实施积极防御军事战略方针,防备和抵御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
5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5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52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
53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察、拘留、预审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54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民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55企事业组织根据国家安全工作的要求,视情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相关安全措施。×
56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57公民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58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检举和私力救济的权利。×
59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可以采取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特别措施。
60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是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的义务。
61总体国家安全观包括人民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
62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63《国家安全法》是《反间谍法》的上位法,所以应当优先适用《国家安全法》。×
64国务院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65宪法是《反间谍法》与《国家安全法》的母法。
66国家主席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67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68对可能即将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事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69对可能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事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不能越级上报。×
70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要接受国家安全审查。
71国家安全危机事件发生后,履行国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将有关国家安全危机事件发生、发展、管控处置及善后情况统一向社会发布。
72国家采取必要措施,招录、培养和管理国家安全工作专门人才和特殊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