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摊面积增加可拒绝补缴房款吗?听听律师怎么说

温州网 2018-11-11 09:53:00

  温州网讯 收房时发现公摊面积多了3平方米,可以拒绝补缴房款吗?用妻子婚前房置换婚后房,新买的房子丈夫有份吗……每个人都想拥有一间属于自己的房子,但有时候却也因房子增添诸多烦恼。

  本期《读者律师麻辣问答》中,我们请来浙江联冠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游贻静律师就房子的相关法律问题答疑解惑。

  A小区物业不做事可以不缴物业费吗

  市民李先生咨询:我住在一个老小区里,物业收了物业费却不做事。我家顶楼房屋漏水,物业不管;小区里有电动车被偷,住户要查监控,才发现监控早坏了;有的楼栋垃圾都满出来了,物业也迟迟不去处理。请问,我可以选择不缴物业费吗?

  律师解答:首先,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后,物业有依约定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义务,业主接受服务后向物业公司支付报酬。如果物业公司不提供服务或没提供完全的服务,则业主可不支付或少支付报酬。但这里需要区分业主所反映的物业服务问题,是否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的义务。

  其次,要区分物业服务范围,从而认定物业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物业的维修义务局限在物业服务范围即小区共有部分、公共设施设备等,不包括归业主个人所有的房屋专有部分。

  最后,业主需注意保存能证明物业公司没有履行约定义务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的证据。若业主有证据证明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义务时,可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拒交或少交物业费。

  B分房子父母“偏心”能要求弟弟多承担赡养义务吗

  市民王女士咨询:我家老房子拆迁分了好几套房,产权人的名字是我父亲。前年,我刚刚嫁出去,但户口还没迁走。父亲打算把房子都分给弟弟,请问我作为女儿就没有份吗?我可以因此要求弟弟多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吗?

  律师解答:首先,王女士的父亲对于其名下的房产有自由处分的权利,他有权随意地把自己的财产赠与任何一个子女,王女士无权主张平等分配。

  其次,即使父母在分配财产时有“偏心”,少分到财产的子女也不能因此不承担或少承担赡养义务。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该条文虽然规定父母与子女具有互相扶养的对等权利义务,但是这并不是说这两个权利是必须“等价交换”的,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对其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更不能因分家析产时少分或没分到财产而不承担或少承担赡养义务。

  C妻子婚前房置换婚后房新买的房子丈夫有份吗

  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属该方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的房屋属于胡女士个人财产,以旧房出售所得款项购置的新房子,属于胡女士个人财产。

  在购买的新房中按出资额的比例计算个人财产份额,如不足部分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该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注意的是,在置换过程中应避免和夫妻共同财产混同,如保留完整的原始记录或证明(包括夫妻间对婚前财产的确认或协议)、开立独立账户等。

  市民胡女士咨询:我结婚多年,房子是我婚前父母资助购买的,在我的名下。现在我想要卖掉这套房子买套新的,请问新买的房子是否丈夫也有份呢?我该怎么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属该方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的房屋属于胡女士个人财产,以旧房出售所得款项购置的新房子,属于胡女士个人财产。在购买的新房中按出资额的比例计算个人财产份额,如不足部分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该部 分 属 于 夫 妻 共 同 财产。需要注意的是,在置换过程中应避免和夫妻共同财产混同,如保留完整的原始记录或证明(包括夫妻间对婚前财产的确认或协议)、开立独立账户等。

  D公摊面积增加了可拒绝补缴房款吗

  市民金先生咨询:我买的房子近期交付了,收房时我发现套内面积不变,但公摊面积增加了3平方米。根据《收房通知书》,我要补缴数万元。要补缴的是公摊面积的房款,我可以选择拒缴吗?

  律师解答:应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采用不同的解决途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就是说,这种情况下,不能拒绝补交差价的要求。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来源:温州晚报

  记者:童锡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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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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