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健身被投诉 花7600元办的全城通卡不能“通全城”

温州网 2018-12-25 08:15:00
市民陈女士拨打新闻热线反映,她在京都私家健身会所置信广场店买了8年的全城通卡,现在只能去京都健身其中7家店消费。”

  温州网讯“办卡的时候,说可以全城通,现在又说不能全城通用。温州京都健身是否涉嫌消费欺诈?”昨天,市民陈女士拨打新闻热线反映,她在京都私家健身会所置信广场店买了8年的全城通卡,现在只能去京都健身其中7家店消费。”

  陈女士提供的会员协议显示,她的8年卡是“所有京都健身使用”。记者了解到,除了陈女士,谢女士及她的两名朋友也有类似的遭遇。

  陈女士:

  谭杰说全城通

  就是所有门店都能用

  京都私家健身会所置信广场店(以下简称置信店)是温州置信京都健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都健身)的下属门店。

  今年1月8日,陈女士到置信店了解办年卡的情况。当时谭杰和工作人员一致向她推荐全城通卡。工作人员介绍,谭杰是京都健身壹品店的经理,因为置信店新开业,过来帮忙健身卡的销售。

  所谓“全城通卡”,当时负责给陈女士解释的是谭杰。“在交流中,谭杰一再告诉我,全城通卡可以在全市范围内使用,包括以后新开的门店。”陈女士说,在去京都健身前,自己也曾去过市区另外一家公司的健身店,“当时工作人员也向我推荐全城通卡,但是跟我说只能在办卡时开业的几家门店使用。”

  “所有门店都能用,还是蛮划算的。”于是,陈女士通过谭杰办了一张8年的全城通卡,共花费7600元。

  置信店李经理称问题能解决

  但迟迟未回复

  事情在11月份京都健身世贸店(以下简称世贸店)开业后发生了变化。陈女士拿着京都健身的全城通卡,想去世贸店体验,却遭到世贸店工作人员的拒绝。“他们告诉我,我的卡只能在7家京都健身的门店使用。办卡之后开业的门店,包括世贸店,我的全城通卡通不了。”

  陈女士来到置信店询问自己的健身顾问小马。小马称,世贸店的说法没有错,陈女士的全城通卡只能在办卡时已开业的门店使用。

  那为何谭杰当时说所有门店都能使用?包括办卡后开业的京都健身门店?小马对此回复:“不可能的事。”

  陈女士拿出当时与谭杰交流时的录音,小马无法解释,请来了置信店的李经理。“李经理说,他能解决我全城通卡不能通全城的问题,并答应10天后给我回复。但已经一个半月了,我没有得到任何回复。”陈女士多次联系小马,一开始对方有接电话,微信也有回复,“但后来就不理我了”。

  谭杰:

  我记得说过

  开卡之后开业的店不能用

  昨天下午,记者联系了壹品店经理谭杰。谭杰称,对陈女士的这张卡确实有印象。但他称,他所说的所有京都店都可以去是有前提的,是指“在办卡时已开业的几家门店使用,开卡后开业的店是不能用的”。

  那当时有没有把这个前提告知陈女士?谭杰称:“这个是我们公司规定的,我记得我是说过的,我们是经过培训的,我不可能不说这句话。”对此,陈女士称,跟谭杰交流全程,“他绝对没说过这句话。”

  随后,记者联系了置信店。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自己不清楚陈女士这个事情的处理情况。当记者询问是否能提供门店李经理的联系方式时,这名工作人员称李经理刚过来,“没有他的联系方式。我没办法给你解释,我这边会看着办的。”随后挂断了电话。

  录音显示:

  谭杰多次表示可在所有门店使用

  陈女士提供了一份自己与京都私家健身会所签署的会员协议。在这份协议上,会员卡类别和门店处分别写着“通用8年”和“京都通用卡”字样,备注栏写有“所有京都健身通用”的字样,收银签名一栏写着“谭杰king”字样。

  在协议的第五条有“本协议所指通用卡种,需详细备注可通用的店名称,未备注的店名将不包含在通用范围内”的条款。但陈女士称,协议均没有备注可通用的店名。“当时,谭杰多次跟我强调所有门店都可用。”

  谭杰当时是怎么跟陈女士说的?陈女士提供了一份音频资料,在这份录音里,一名男子4次提及全城通卡的使用范围。

  在录音的4分27秒时,该男子说:“这个卡是全城通的,也就是说所有的京都健身你都可以去。”

  4分35秒:所有的京都健身你都可以去。

  6分50秒:而且这个卡都是全市通的。

  7分15秒:我们现在在温州有8家店。我们到2018年也就是今年年底,会再开3家,也就是有11家店。11家店,你基本上温州办的任何地方都可以。

  陈女士称,录音中的这名男子就是谭杰。她在与置信店工作人员交涉过程中,小马和李经理对录音中男子是谭杰的身份,也没有提出质疑。

  疑似置信店负责人:

  员工说法不能代表公司

  谢女士和她的两名朋友也有同样的遭遇——去年12月份,三人在置信店办了3张3年的健身卡,每张卡价格为4500元左右。

  “协议里写健身卡为置信店,后来微信联系办卡的工作人员,对方说卡是全城通的,写成‘置信店’是同事搞错了。”谢女士说,当时自己和朋友得知世贸店即将开业,还特意问是否包括世贸店,并得到明确回复。但上月世贸店开业,谢女士和朋友同样被拒之门外。

  随后,谢女士通过微信电话与置信店的顾问阿宇取得了联系。在通话中,阿宇称,公司规定只能七店通用,办卡之后开的门店无法使用。

  那么,为何当时工作人员承诺可以在所有门店使用?谢女士说,在微信电话交涉过程中,一名疑似置信店负责人的男子告诉她,需要与当时的员工了解一下,但“即使是员工说的,也不能代表公司”。该男子告诉谢女士,她们若想去世贸店,可以帮忙申请,但能不能成功不确定;若要退卡,那就要收30%的违约金;若选择打官司,京都健身有专业的律师团队。

  截至记者昨晚发稿时,陈女士和谢女士等4人均未接到京都健身就“全城通卡不能通全城”的任何回复。

  律师观点

  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条文

  消费者主张能够得到法律支持

  消费者陈某和京都健身签订的《会员协议》应当作为约束当事人服务合同关系、规定各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我国《合同法》第39条明确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京都健身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者,没有对第二章第5条关于“通用卡”的释义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并且通过不备注具体门店名称的方式排除通用卡会员在其他京都健身门店消费的权利,应当认定为无效。

  另外,门店经理对“通用卡”的合理解释,是属于职务行为,消费者作为相对人有充分理由认为门店经理作出的解释能够代表京都健身。虽然合同上有一行明显的红章“服务内容以本协议为准,所有口头与个人承诺无效”也属有效条款,但该条款系店方为防止业务员、教练等员工为招揽生意而作出的任意承诺和解释而设立的风险防控条款,而门店经理作为和消费者签署合同的、具有更高职位的管理层员工,对合同中的基本概念作出的合理解释,不能视为与书面协议相悖的个人口头承诺。综上,本案消费者以合同法39条、40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主张权利,能够得到法律支持。

  来源:温州都市报

  记者:何群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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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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