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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发布个人禁养犬类及标准 征求市民意见

温州网 2018-12-27 07:12:00
公安部门欢迎市民提出宝贵意见,并对最终禁养名单进行调整。在意见征询完后,也会给市民一个适应期,让养了禁养犬类的市民可以妥善处理爱犬。

  温州网讯 昨天上午,温州市公安局发布《温州市个人禁养犬只种类及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拟在全市范围内划分出“一般限养区”和“重点限养区”,在一般限养区,拟禁养藏獒、英国斗牛犬、杜宾犬等17个犬种;重点限养区内除了“一般限养区”内禁养的犬种外,还禁止养中华田园犬、德国牧羊犬、秋田犬等20种,总计37个犬种。

  据温州公安局治安二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通告中的“一般限养区”指的是乡村,“重点限养区”指的是城镇和中心城区,具体区域划分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该负责表示,为确定此次发布的禁养名单,该支队前期请教了众多犬类专家及高校专业研究机构,并邀请爱狗人士和我市宠物协会及业界领先的宠物医院负责人参加座谈会。

  “禁养犬类对市民主要有两方面的威胁,一是性情较为暴躁,存在咬人风险;二是体型较大,在视觉上会对市民产生惊吓。”该负责人表示。针对通告中“含有上述犬只血统的杂交犬”这一表述,该负责人解释,由于犬种较多,公安机关很难罗列出所有犬种,而有些市民可能养的犬已经符合烈性犬的标准,但又不在名单内,照样会对市民产生威胁,因此加上这句以免产生漏洞。另外,该负责人还透露,从对市民的实际影响和日常执法的可操作性等方面考虑,他们在《通告》内加上一条,“重点限养区”的禁养犬类包括“体高(身高)超过60厘米(站立时从地面到肩胛骨最高点的距离)且体长超过100厘米(犬只前胸骨到后坐骨处的距离)的犬只”。

  据悉,《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禁止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烈性犬、大型犬的标准和种类,由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公布”。该负责人表示,目前该通告还在征求意见的阶段,公安部门欢迎市民提出宝贵意见,并对最终禁养名单进行调整。在意见征询完后,也会给市民一个适应期,让养了禁养犬类的市民可以妥善处理爱犬。

  但在适应期之后依然违反《通告》的,公安机关将依据《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限养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携带犬只出户未采取束牵引带等安全措施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市民可以在2019年1月2日前将意见反馈给温州市公安局,联系电话(传真):0577-89981781(工作日);电子邮箱:sunzhonghao2019@sohu.com。

  来源:温州日报

  记者:杜一川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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