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全市村(社区)规模优化调整工作答记者问

温州新闻客户端 2019-03-12 06:22:00
会后,记者就党员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市村(社区)规模优化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

  3月11日,市委市政府召开了全市村(社区)规模优化调整工作动员部署会。会后,记者就党员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市村(社区)规模优化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

  茗岙先祖依山梯田。刘伟摄

  1.问:目前我市村(社区)规模情况如何,开展此次调整有何意义?

  答:目前,我市村数占全省1/5多,户籍人口1000人以下的村2400多个,占全市近1/2;常住人口不足300人的村1200多个,不足100人的村400多个。村规模小、数量多、布点散、实力弱问题比较突出,全市村庄布局还停留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鹿城、瓯海、龙湾的建成区有城中村135个,其中105个城中村已被整村拆除,村和社区的形态已经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

  开展村(社区)规模优化调整,是市委市政府顺应新时代发展作出的一项重要工作部署,是温州统筹城乡发展、提升城市能级的必由之路,对于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提升城市(城镇)建设水平、提高群众生活品质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2.问:村(社区)规模优化调整工作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工作目标是什么?

  答:开展村(社区)规模优化调整,工作中要以“坚持党的领导、上下联动;坚持尊重历史、符合民意;坚持因村施策、稳妥推进;坚持从严从实、选优配强”为基本原则,以“组织融合、人心融合、治理融合、发展融合”为基本要求,通过村(社区)规模优化调整,全市行政村数量减少30%左右,实现“规模调优、资源整合、班子建强、服务提质、发展加速”的目标。

  3.问:村(社区)规模优化调整主要有哪几种类型?

  答:这次村(社区)规模优化调整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并村建新村:按照“地域相近、人文相通、血缘相亲、产业相融”原则,综合考虑户籍(常住)人口、地理位置、历史渊源、产业特点、发展水平等因素,通过做大集镇村、做强中心村、以强带弱、以富带贫、产业发展、抱团发展等形式,科学合理推进并村工作。另一类是村改社区:主要以完成城中村改造的村为重点,因地制宜、综合施策,通过一村建一社区、多村建一社区、并入就近社区、融入社区等方式,稳妥有序推进村改社区工作。

  4.问:村(社区)规模优化调整的实施范围是什么?

  答:这次村(社区)规模优化调整,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村施策,对实施范围“切一刀”,但不搞“一刀切”。

  并村的范围是:对户籍人口少的行政村,以及地质灾害隐患严重村、移民村、人口大量外迁的“空心村”(如常住人口300人以下)、集体经济薄弱村、村级组织后进村、历史渊源村,原则上要列入调整范围。对群众意愿强烈、有利发展的村,也可纳入调整范围。具体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确定。对少数民族村、单个海岛村和重点历史文化村(列入国家和省名录的传统村落)等特殊村,由乡镇(街道)党(工)委提出意见,经县(市、区)委研究同意,报市村(社区)规模优化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可以不纳入调整范围。

  村改社区的范围是:以城中村改造的村为重点,凡集体土地已基本征收完毕,村庄已全部或者大部分完成拆迁,或近期已列入规划需整体征收土地和搬迁的,原则上要列入村改社区范围。

  5.问:村(社区)规模优化调整中如何对村(社区)干部进行妥善安排使用?

  答:在村(社区)规模优化调整过程中,我们高度重视对村(社区)干部的安排,切实把村(社区)干部岗位安排好、利益保障好、作用发挥好。为此,我们通过建立新村(社区)党组织、新村(社区)融合发展中心、新村村务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和新村社务工作领导小组以及共青团、妇联等配套组织,让原村(社区)干部及相关工作人员进入这些组织,继续为村(社区)工作。明确规定,在过渡期,村(社区)干部考核合格的,现有的相关待遇保持不变。

  6.问:村(社区)规模优化调整过程中如何确保村民利益不受损害?

  答:这次村(社区)规模优化调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把村民的利益维护好发展好。为此,我们制订了“六不变三优先”政策。“六不变”,即土地(林地)承包关系不变,原各村各项结对扶持政策在规定期限内原则上保持不变,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的投入和受益范围不变,已签订的各类有效经济合同不变,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不变,已安排的各类扶贫资金和帮扶项目的享受对象范围不变。“三优先”,即农村扶持项目资金优先考虑;农民建房用地指标优先安排;新村(社区)规划优先制定。

  7.问:村(社区)规模优化调整过程中如何确保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不受影响?

  答:这次村(社区)规模优化调整,我们对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采取直接完全融合、协商并社融合、留社逐步融合等方式进行处置,具体由各村根据实际确定。撤村后,可保留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也可注销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由各村根据实际确定。这样从制度上最大程度尊重大多数村民(社员)的意愿,确保了村集体“三资”和群众利益不受影响。

  来源:温州新闻客户端

  记者: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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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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