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员工换统一微信头像 律师告诉你是否合法

温州网 2019-05-12 09:36:55

  温州网讯 员工请病假去旅游,公司有权辞退吗?公司能要求员工换统一的微信头像吗?要求员工下班后微信必回合法吗……

  本期《读者律师麻辣问答》中,我们请来了温州晚报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罗洋律师对“职场”上遇到的法律问题答疑解惑。

  员工节假日拼病假旅游 公司有权辞退吗

  市民黄先生咨询:“五一”期间,我老婆为了出去旅游请了病假来拼假。出去玩的时候,在朋友圈发了照片,公司领导看到后大发雷霆,要辞退我老婆,请问公司这样做可以吗?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本案中,黄太太享有请病假休息的权利,但黄太太应当保证其请假事由的真实性。用人单位准予黄太太休假,系保障了其享受病假休息的权利。

  问题是,被给予了病假是不是就意味着劳动者就可以随意支配这段休假时间?在休假期间,劳动者当然享有自由选择休假场所和活动的权利,但如果劳动者虚构请假事由骗取病假的,则该行为显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当然可以解除与黄太太的劳动关系。

  因此,在本案中,用人单位发现黄太太在休病假期间外出游玩,并且有明确证据可以证明黄太太实际不具备休病假的条件,那么黄太太的行为就可能涉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劳动者以生病为借口,拼假游玩的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不仅辜负了用人单位的尊重和信任,也很可能导致劳动合同失去继续履行的基础。因此,若公司系依据法律法规与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其行为并无不当。

  公司要求员工换统一的微信头像 合法吗

  市民何小姐咨询:公司周年庆来了,领导要求所有员工的微信头像更换成统一的图片来做宣传,不更换就罚钱,请问这合法吗?律师解答: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

  任法》的相关规定,公民依法享有隐私权,用人单位要求更换头像的微信账户系员工的个人网络账户,应由员工个人自主管理,用人单位无权干涉。因此,何小姐的用人单位带有胁迫性质的要求很有可能涉及侵权。其次,劳动者依照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指定的劳动规章进行劳动,用人单位对员工个人微信的管理及要求俨然严重超出了员工的工作范围与职责,据此对员工予以罚款更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并且严重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若用人单位以此为借口开除员工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员工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外出工作无法定位打卡 在微信群里请假算数吗

  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利解除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本案中,虽然朱小姐未能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手续,但其连续8次通过用人单位的微信群请假时,单位领导没有就其请假事宜表示异议,可以认为用人单位实际“默许”了朱小姐的请假。而且,用人单位没有通过任何提醒方式要求员工进行改进的情况下就解雇员工,实属霸道。另外,朱小姐的工作内容相比其他岗位比较特殊,需要经常到客户单位与客户沟通,工作的时间不好固定,因此,其通过微信群发言的方式请假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应当被认为是不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当下,几乎每个用人单位都会建立微信工作群,员工通过微信交流不仅便捷,还可以提高工作效率。既然建立了微信群,并通过微信群进行工作安排、工作沟通,单位的规章制度也就要做相应的调整,对员工通过微信汇报工作、请销假事宜作出明示。

  市民朱小姐咨询:我是一个外勤销售。不久前公司要求员工使用某手机APP定位打卡上下班,并制定了类似的规章制度,并要求书面请假。但由于我经常要会见客户,无法在指定的位置打卡。于是,我就常在公司微信群里请假。一周前,公司人事联系我说,由于我一个月内连续8次缺勤或严重迟到,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要解雇我。请问,这样合法吗?微信群里请假真的不算数吗?

  律师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

  公司要求员工下班后微信必回 合法吗

  市民李先生咨询:我看到一则新闻,写的是广东珠海发布相关措施,要求“一个单位只能建一个微信群,非工作时间不发布工作信息”。看到这个消息,我特别有感触。我认为下班后本来就是个人时间,但我们公司要求微信必回。私人微信变成了工作微信,还经常要在微信上答复客户。请问,下班后要求微信必回合理吗?算“隐形加班”吗?应该给加班费吗?

  律师解答: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四十三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该尊重职工的休息权,不应随意侵占职工的休息时间。因此,用人单位无权要求李先生在下班时间必须回复单位发布的微信,李先生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在其下班时间发布的工作指令。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若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下班后布置工作任务,且明确要求职工在明天上班之前完成,显然是需要职工利用下班时间完成工作,类似于上述情形的,应当属于加班。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李先生可以保留与用人单位之间相关的聊天记录对加班事实加以证实。

  来源:温州晚报

  记者:童锡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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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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