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提上议程 破产实践中走出的“温州模式”
制图/郑群
温州网讯 生活中信奉一条铁律: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最近个人破产制度频繁被提及并受到热议,欠钱可不还了?
前不久,国家发改委等十三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下一步将加速修改破产法,补充制定个人破产法将是重点。
曾几何时人们谈“破”色变,随着金融改革的推进,破产作为司法程序,也逐步被多数人所接受。作为风险先发之地,温州曾“两链”风险激发,一大批“僵尸企业”浮现,经过几年的摸索和处置,在破产审判中逐渐形成了“温州模式”,受到全国的关注。那么个人破产又将给温州带来怎样的影响?
个人破产的呼声
“个人破产一旦落地,那对温州的意义可谓深远。”今年来,有关个人破产的草案一直在被广泛的讨论,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明江对此充满了期待,近年来他专业从事企业破产案件,“很多人将会从中得到‘解放’。”
2012年率先爆发了金融风波,在突发的风险中为温州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记者从温州中院获悉,自2012年金融风波以来,温州共受理破产案件2503件,审结1791件,分别占浙江全省的36.68%和42.07%。可以说温州为全省破产案件的探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数据显示,近年来通过破产审判,温州共盘活土地3294亩、厂房面积201.24万平方米,化解不良资产310.96亿元。全市法院共受理破产重整案件52件,重整成功41件,促成庄吉集团、海鹤药业等一批温州本土龙头企业重生,为温州经济企稳回升作出了积极贡献。
而在这光鲜的数据背后,还有一类人依旧是带着“镣铐”生活,那就是破产企业的企业主。罗明江介绍,在温州破产企业的案件中,企业主和企业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在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通常无法处置个人的债务问题,造成企业主受困。“在实际处置过程中,也遇到各类企业主,已经全力配合企业破产处置,不存在恶意逃废债,但确实没有还款来源,这部分人确实需要重新给予一次‘新生’的机会。”
业内人士表示,破产是一种合法、彻底清理债务的方式,对“诚实而不幸”的企业家而言是最好的止损线。破产制度中存在着破产清算与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等不同程序选择,破产清算可以使企业在彻底清理债权债务后合法退出市场,而对于仍具有挽救价值的企业来说,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可以实现企业重生。企业家应当正确认识破产,通过合法方式应对经营困境,切勿谈“破”色变。
补全“半部”破产法
企业破产和个人破产有着直接紧密的联系。近年来,温州已经在个人破产案件做了充足的探索。前不久,最高法院民二庭审判团队、最高法院研修学者及学术团队一行来温曾就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开展相关调研工作。
记者获悉,温州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是在个人破产立法前的空档期探索该机制,可为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打下实践基础。
目前,温州市探索建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机制的有利条件,包括天然的破产文化基因、丰富的破产审判经验和良好的执破衔接机制。据悉,温州中院已推动出台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并完成温州中院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的初稿。
目前我国的破产法规范主体仅限于企业法人,并不包括自然人,企业资不抵债了,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个人负债累累无法偿还,却不能通过同样的方式解决困难。因此,业内专家也称中国现行破产法为“半部破产法”,个人破产制度出台后才算“补全”。
相对于制度补缺与构建而言,个人破产制度在现实经济与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非常显著。允许个人破产是国家制度给失败者的一种宽容,属于社会保障机制的一种补充。个人破产制度的出台意义重大,能够在法律层面保护每个公民基本的人身权利。对债务人而言,只要不是道德性的败坏,一旦申请破产并进入破产程序,则所有针对他的其他诉讼将被中止,其基本的人身权利和经济权利能够得到保障。
破产不等于欠债不还
虽然个人破产还未真正实行,但该制度正式落地是否会鼓励“老赖”发生恶意逃废债?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不妨看看国际上的个人破产制度。在国际的破产制度中有一些相通性,如自动中止、如实申报、自由财产、免责、侧重债务人“新生”以及欺诈性破产的惩戒等,这些制度共同编织成制度之网,既让“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能够通过个人破产制度解套,也能够防止恶意的债务人通过欺诈性破产逃废债。
事实上,个人破产制度并非意味着欠债不还,个人破产制度是要改进破产文化,解救那些诚实但是不幸的人,所以个人破产制度在设计时会充分考虑,避免被滥用,且并非所有债务人都可以享有豁免。同时,个人破产是有条件、有前提的债务豁免。比如对税收等公共债务不能免责,助学贷款在部分国家也是不能免责的。另外,有些国家对于债务人在程序终结之后还设计了一段时间的生活限制,对债务人后续的收入也有监控。
来源:温州日报
记者:林迎颖
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