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元旦实施 在温企业将得到这些利好
温州网讯 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就是竞争力。《温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前天公布,并将于明年元旦起正式实施。其中,保持政策实施一致性、推行柔性执法、创新土地供给制度等亮点内容引发关注。这些内容明确回应了企业的强烈诉求,将给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帮助在温企业健康发展。
今年5月,市经信局牵头开展《办法》立法调研与起草工作。历时半年多,《办法》于上月14日获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办法》共35条,其中29条充分吸收了我市创建“两个健康”80条新政、146清单和“推新政破堵点12条”相关内容。
“保持政策一致性”,一直以来是企业的迫切诉求。对此,《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保持政策措施的连续和稳定,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撤回或变更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和行政命令。特别是市场关注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和民间资本合作等重点领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这是我市首次在相关文件中明确回应相关问题,也是对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条款的具体落实,特别是在“温商回归”背景下,对民企在温投资传达了积极明确的信号。
推行柔性执法是《办法》另一亮点。第三十一条强调,应把教育和处罚相结合,提出了五种推行柔性执法的方式,包括采用告知、建议和劝导,预防违法违规行为;采用约谈或者告诫纠正轻微违法违规行为;通过行政调解化解矛盾纠纷;采用行政协议规范政府、行政机关和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等。同时,第三十一条还规定实行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罚制度,定期梳理公布涉企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第二十八条对市场主体的信用修复做出了相关规定。符合修复条件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可以进行信息修复并告知不良信息主体。也就是说,企业“知错就改”,还会有“东山再起”的机会。
另外,《办法》还就企业普遍关心的土地供给制度、用地成本、小微园建设等方面进行进一步明确。比如,第十条规定,除国家和省级另有规定外,在符合消防、安全生产等条件下,一般工业项目自有用地内非生产性用房可建建筑面积比例可以放宽至25%。第十一条明确,小微企业园开发完成后,项目产权可以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层或者按幢作为最小单元分割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
来源:温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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