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四类见义勇为行为、扩大专项资金用途 这些办法你咋看
温州网讯 为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开辟“绿色通道”、扩大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用途……昨天,《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保障和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类行为应确认为见义勇为
近年来,我市见义勇为行为蔚然成风。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温州实际,我市对原《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保障和奖励实施办法》作出修改,推出《温州见义勇为人员保障和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见义勇为基金、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奖励、保障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其中,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不顾个人安危,同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不顾个人安危,同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的;其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相助的等四种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延长见义勇为申请和举荐时间
《征求意见稿》对申请或者举荐时间做了修改,由原来的“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核实,并作出书面确认结论”,修改为“申请或者举荐时限为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特殊情况经省公安厅批准,可以延长至1年”。
此外,《征求意见稿》对申请行政复议等时间做出修改,原来当事人对公安部门的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不服的,可在接到确认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修改后,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不服的,可在接到确认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或在6个月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扩大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用途
在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用途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依法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征求意见稿》对专项资金的用途进行了扩充: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慰问;对见义勇为人员抢救治疗等费用的补助;对因见义勇为牺牲、伤残人员的抚恤和补助;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生活和就学困难等的补助;对见义勇为人员人身保险及其他符合本规定应当支付的费用。
《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了见义勇为人员的保障等问题,发现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应及时送其至医疗机构救治,全市各级医疗机构应为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开辟“绿色通道”,及时组织抢救等。
见义勇为人员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因见义勇为误工、医疗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见义勇为人员无工作单位的,因见义勇为误工、医疗期间,由行为发生地县(市、区)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给予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补助。
见义勇为受伤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及丧葬费等费用如无加害人或者加害人及其监护人确实无力支付的,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未参加社会保险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后仍不足的,由行为发生地县(市、区)见义勇为专项资金解决。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获得嘉奖以上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遗属组织慰问。
来源:温州商报
记者:李杨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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