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设立“居住权” 对我们生活有什么影响?
温州网讯 《律师意见》第二期继续解读《民法典》,重点说说“居住权”。本期邀请了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项若非为大家解读。
什么是居住权?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项律师解读,顾名思义,居住权是一个人可以在一套住宅里居住生活的权利,需要登记才能成立,原则上是无偿的。居住权不是租住权,不能买卖,也不能继承,是一种跟个人绑定的人身性权利,不能因欠债而被剥夺,可以直至终身。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居住权,也可以由老人单方面用遗嘱设立。
增设居住权,对我们生活有什么影响呢?
项律师举了个例子,老人担心自己的再婚老伴在自己去世后会被子女赶出房屋,可以为老伴设立终身居住权。老人去世后,即便房屋为子女所继承,再婚老伴仍享有居住权,可以住到去世为止。
居住权还能覆盖到更多领域,如婚姻财产约定。一些妇女结婚后住在丈夫的婚前房产内,且婚后作为家庭主妇没有收入和积蓄,一旦离婚无处可住,离婚时便可约定设立房屋的居住权,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
此外,这一规定日后生效,也提醒二手房购买者买房时要注意房屋是否设立、登记居住权。一旦房屋设置了居住权,新房东也不能赶走居住权人。
“从立法原意上看,立法出发点是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人权,让老有所养、弱有所依,这也是国家法制越来越进步的表现。”项律师认为,此外,目前《民法典》中有关居住权设立的细则有待完善,至少对登记、变更、取消等环节还需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
来源:温州晚报
记者:周蓓蓓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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