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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瓯江口发出第一张犬只准养电子犬证

2020-10-15 17:42:07

  温州网讯(吴凯宇)10月15日上午,瓯江口养管办委托温科院动物科学学院在新灵景园党群服务中心对犬只进行集中免疫。家住安心公寓的周女士最早达到集中免疫点完成登记,第一个获得了瓯江口养管办发出的犬只准养电子犬证。在现场完成了公众号登记、疫苗与芯片注射、录入犬只电子信息与绑定犬牌后便获得了犬只的犬类免疫登记证。

  据介绍,犬只准养登记是养犬管理的核心制度,是全市规范养犬行为的重要保障。根据《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限养区范围实行养犬登记制度,一户一犬,全面规范城区养犬行为。瓯江口根据工作部署,全面做好养犬登记准备工作,并落实一站式登记动物诊疗机构,方便群众登记。下步瓯江口养管办将继续加大力度,提高辖区犬只登记率,同时逐步强化执法手段,对不登记的行为依法处置。

  为加强群众文明规范养犬意识,现列出养犬违法行为及处理措施。

  养犬违法行为的处理

  (一)《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养犬人未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养犬人在限养区内养犬未办理初始登记的,由公安机关(可委托给办理养犬登记的部门实施)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三)《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限养区内养犬单位未配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安排专人饲养管理犬只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四)《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在公共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五)《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1.由无民事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携犬的;2.未在犬只颈部佩戴犬牌的;3.与行人争道抢行的。

  (六)《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的(学校、医院、候车室、公共交通等以及其他设置禁入标识的区域),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款 携带限养区外饲养的烈性犬或者大型犬进入限养区的,由城市管理局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驱使、放任动物伤害、恐吓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九)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办法》的规定,携犬人不即时按规定清除粪便,影响公共卫生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予以警告并处五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十一)养犬人阻碍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阻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新闻中心 编辑:邓欢欢责任编辑:叶双莲监制:张佳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