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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最新版出炉

温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1-01-05 21:36:37

  为进一步落实常态化防控措施,牢牢守住疫情防控防线,参照省疫情防控办《冬春季新冠肺炎疫情健康防护措施指引》(省疫情防控办〔2020〕135号),市疫情防控办组织专家修订了《温州市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

  温州市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修订版)

  一、需要戴口罩的情形

  1.到医疗机构就诊、探视、陪护的人员,或者其他有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者。

  2.水产品、冷冻食品和农副产品仓库、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场所的工作人员,运输、选购上述产品的司乘人员、采购人员等。

  3.在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等机构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和进入机构的外来人员。

  4.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机场等场所的工作人员,飞机、火车、公共汽车、出租车、网约车、水上巴士等交通工具的司乘人员。

  5.商场、超市、酒店、宾馆等公共服务场所工作人员及进入上述场所的其他人员。

  6.银行、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及各类办事大厅等场所工作人员及进入上述场所的其他人员。

  7.药店、理发店、美容院、影剧院、游艺厅、网吧、体育馆(运动时除外)、KTV等密闭场所工作人员及进入上述场所的其他人员。

  8.进入学校的外来人员以及校园内值守人员、清洁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服务人员。

  9.其他处于通风不良(如厢式电梯、公共厕所) 或人员密集场所(如旅游景区售票处、出入口等)的人员,以及按照行业管理规范要求必须佩戴口罩的人员。

  10.会议等室内聚集性活动期间,参加人员保持安全社交距离,严格落实佩戴口罩规定。

  二、建议佩戴口罩的情形

  1.年老体弱者、慢性疾病患者外出时。

  2.在户外、公园、夜间集市等公共场所,与他人难以保持1米以上安全社交距离时。

  3.在虽无人员聚集但空间密闭的室内公共场所。

  三、以下情形可不佩戴口罩 

  1.居家。

  2.在户外、公园、夜间市集活动,且与他人能保持1米以上安全社交距离的。

  3.骑车、自驾车。

  4.工作人员在较固定工作场所从事非对外服务工作。

  四、其他情形

  1.严重心肺疾病患者,在医生指导下佩戴口罩。

  2.一般情况下,3岁及以下婴幼儿不佩戴口罩。

  五、注意事项

  口罩佩戴前、摘除后应洗手。佩戴时注意正反和上下,口罩应遮盖口鼻,调整鼻夹至贴合面部。一次性使用口罩应限次使用,累计使用时间不超过8小时。不建议对口罩清洗、消毒后长时间重复使用。废弃口罩归为其他垃圾进行处理,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密集场所工作人员或其他可疑污染的废弃口罩,需单独存放,并按有害垃圾进行处理。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新闻中心 编辑:查铁翔责任编辑:叶双莲监制:张佳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