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出台社会救助一事一议机制实施办法 包含这7种情形

温州网 2021-02-19 08:10:00
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在推动社会救助工作工程中,遇到困难家庭情况复杂或重病重残等特殊情形,以现有救助政策难以解决的社会救助特殊个案,可以“一事一议”。

  温州网讯 为健全社会救助制度,提高精准救助水平,解决急难型救助个案问题,鹿城近日制定了《鹿城区社会救助“一事一议”机制实施办法》(简称《办法》)。据悉,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在推动社会救助工作工程中,遇到困难家庭情况复杂或重病重残等特殊情形,以现有救助政策难以解决的社会救助特殊个案,可以“一事一议”。

  根据《办法》,可以“一事一议”的情形有七种:

  1.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某种原因出走或失联3年以上,实际未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申请人声明,镇(街道)入户调查确实联系不上的,其他共同生活对象要求纳入社会救助的;

  2.未成年人因父母一方死亡、服刑在押、失踪、失联、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另一方出走三年以上实际未履行监护抚养义务并且户籍不在本市,本人实际与其他亲属共同生活要求单独纳入社会救助的;

  3.60周岁以上老年人早年拥有婚姻并育有子女,但婚后因各种原因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多年来独自生活且未对子女履行抚养义务,子女成年后没有联系,也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目前无生活来源,各种维权手段在短期内无法解决其困境,要求纳入社会救助且经入户调查情况后情况属实的;

  4.特困人员供养对象,精神、智力残疾单独施保对象经济复核时,个人银行存款超过该区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但低于10倍,要求保留社会救助待遇的;

  5.临时救助对象因同一事由重复申请或因特殊原因救助金额需超过最高救助金额的,但最高救助金额不得超过家庭人数乘以当地月低保标准20倍,最高不得超过剩余医疗费用的70%;

  6.重残重病等特殊情况,要求申请社会救助的;

  7.镇(街道)认定的其他情形。

  《办法》称,符合“一事一议”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困难群众“一事一议”情形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对情况特别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否则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先行救助,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资金从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支出,确保救助措施在24小时内到位,同时报告区民政部门。待紧急情况解除后,再补齐相关手续。

  通过“一事一议”纳入社会救助的困难家庭名单、保障金额等信息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办公场所和申请人所在村(社区)长期公布,救助时效为期一年。次年困难情形未解除的,需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继续给予保障。

  来源:温州都市报

  记者:何群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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