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女员工自曝被上司性侵,内部“敷衍拖延”,企业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原标题:阿里女员工自爆被上司性侵,内部“敷衍拖延”,企业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阿里巴巴方面回应《财经》记者称,济南警方已对该案进行调查,公司已对涉嫌员工停职,并将全力配合警方调查,密切关注警方调查进展和结果
图/IC
文 |《财经》记者 王丽娜
电商巨头阿里巴巴卷入女员工自曝遭受领导性侵的风波中。
8月7日,在一社交平台上,一名阿里巴巴认证员工曝出,该公司一名女员工出差时,被领导要求在KTV陪客户,遭客户猥亵,被灌醉后,这名领导四次进入她的房间,对女员工实施强奸。事后,女员工向HR和上级反馈无果,最终通过在食堂发传单维权引发广泛关注与热议。
网络帖文同时曝出上述女员工在公司内网发帖,讲述了事件经过。文章称,她已经报警,在配合警察做完身体检测、现场指认和收集证据后,她生不如死,甚至在卫生间割伤手腕,而在她向公司揭发此事后,涉事的领导曲一(真名王某)“像往常一样,活跃在各个群里”。
女员工发布的网帖称,这一事件涉及多名人员,其中曲一是涉事的领导,为阿里巴巴淘鲜达华北区商家运营组长,客户指济南华联超市的员工张某,另外还提到了她向上反映此事涉及到的阿里巴巴的一些主管,包括淘鲜达LKA(地方性重点客户)负责人、同城零售负责人等。
网帖还提到,这名女员工多次向公司寻求处理,“却一而再再而三的被敷衍”,她的诉求则很简单——开除曲一,且永不录用。
淘鲜达是阿里巴巴在新零售领域的一个线下项目,以生鲜百货为主要业务范围,为消费者提供一小时内送达服务。目前,多家超市门店已接入淘鲜达服务。
8月8日上午,阿里巴巴方面回应《财经》记者称,济南警方已对该案进行调查,涉事员工已被停职,该公司将全力配合警方调查,密切关注警方调查进展和结果。
阿里巴巴方面表示,无论是猥亵还是性侵,都是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阿里巴巴决不容忍。该公司已成立由蒋芳牵头的内部独立调查组,对此事和事发后在公司内举报全过程进行全面调查,并向全体员工公布调查结果。
公开信息显示,蒋芳为阿里巴巴18名创始员工之一,花名“灭绝师太”,曾长期担任阿里廉正反腐部门的主管,现任阿里巴巴CEO张勇的国际业务特别助理,兼阿里巴巴集团副首席人力官。
针对此事,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兼CEO张勇8月8日凌晨在公司内网发帖,用“震惊”“气愤”“羞愧”来表达对员工涉嫌侵犯女同事事件的感受。
张勇在内网帖中,为此事中各级主管的冷漠和没有及时处理道歉。尽管警方仍在调查阶段,但阿里巴巴内部认为,事情在员工反馈后没有得到迅速地响应处理,存在重大问题。
8月7日晚,阿里巴巴成立的独立调查组发出第一封内部公告。调查组认为,相关主管和HR同理心不够且有重大判断失误,应进行认真检讨、严肃反思。调查组还公布,除涉嫌男员工被停职接受警方调查,该员工的一级二级主管、一级二级HRG总共四人也被停职配合内部调查。
至发稿前,《财经》记者尚未联系到涉事的女员工和王某。《财经》记者多次拨打涉事的济南华联商户员工张某的电话,并发去短信求证,均未得到回复。
据《武汉晨报》报道,张某认为目前对他的指控不实,“我现在觉得自己比较冤屈,猥亵是诬陷,我相信警方会秉公执法,还我一个清白。”
8月8日上午,济南华联超市有限公司(下称“济南华联超市”)在公众号发布声明,表示会全力配合警方工作,涉嫌员工现已停职正在接受警方调查,目前已成立专门调查组对此事进行调查。
因阿里巴巴当事女员工所述此事发生在济南出差时期,8月8日,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对“阿里女员工被侵害”警情,目前正在积极调查取证,警方调查侦办结果,将及时向社会通报。
职场性骚扰用人单位负何种法律责任
目前,阿里巴巴女员工被侵害事件警方正在调查。如果指控的性骚扰或者性侵成立,那企业的职责和义务是什么?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孝权,接触过多起职场性骚扰、性暴力案件。吕孝权对《财经》记者表示,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10条明确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吕孝权称,中国多部现行法律对防止职场性骚扰都有规定,比如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从宏观层面来说,对于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相关的措施有一些法律规定,但是遗憾的是法律对涉事单位的责任认定并不明确,比如,如果用人单位没有采取合理的预防、调查处置等措施,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对应的配套制度,“我认为,这一定程度上来说为实践当中架空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留下了一个后门。”
近年来,实践中有一些案例,比如在网上发帖控诉,甚至实名指控某知名的企业高管或者是同事对员工实施性骚扰。“但很少看到用人单位被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而按照现行的国际社会的通常做法,用人单位应该承担连带的民事赔偿责任。”吕孝权指出。
在一些欧美国家,发生这种职场的性骚扰,员工向企业投诉以后,如果企业没有采取相关的救助措施或者防止措施,其承担的责任可能会优先于性骚扰实施者,甚至需要支付巨额的赔偿金,“这是一种惩罚性的赔偿责任,而不是一种补偿性的赔偿责任。”
目前,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出现过一些类似的诉讼——有员工在起诉性骚扰实施人的同时,把用人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但是企业承担的连带责任,一般是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法院支持员工诉求的案例也不多。”
吕孝权认为,一些法院还秉持固有的观念,认为性骚扰的实施者是个人,企业本身并不是直接的侵权人,或从证据层面来说,以不能证明企业在性骚扰过程当中存在侵权行为或者处置不当等理由,追究企业的责任。
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将“性骚扰责任纠纷”列为新增案由,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吕孝权表示,这可以看作司法层面加大对性骚扰行为的干预力度。此前针对性骚扰,受害人一般还要先发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诉讼或者一般人格权纠纷,现在可以直接将“性骚扰责任纠纷”列为起诉案由。
吕孝权所在的律所近年来一直在倡导和推进企业建立职场防止性骚扰的工作机制,并在一些企业试点,但运行效果并不理想。“前段时间我们曾经做跟踪回访,发现有的企业机制虽然建立起来了,但后续没有有效运行。挺可惜的。
“‘谁主张谁举证’对性侵中的受害人并不公平”
吕孝权称,基本上每一次面临这种性别暴力案件引发网络讨论,都会出现各种声音。比如此次阿里巴巴女员工涉嫌被侵害事件,会有人对女方提出一些质疑:你为什么要去喝酒?为什么要喝得酩酊大醉?“如果说我们还停留在这个层面,说明我们对性别暴力的围观和探讨水平还太低了点。”
吕孝权称,现行法律中这类案件证据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也值得探讨,这直接关系到司法实践当中,被害人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胜诉的可能性。“除了观念意识层面的原因,法律制度层面的滞后性和空白点也是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司法实践对这类案件遵循传统的举证规则‘谁主张谁举证’对受害人并不公平,因为很明显性骚扰、性别暴力案件,具有高度隐秘性的特点。”
对于一些在网络上发起性侵指控的受害人,吕孝权提醒,一定要充分认识到自己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他认为,能够理解一些受害人因精神层面遭受重大的打击,因此在网上发起指控,希望引起关注,推动案件向前发展。“这种想法我觉得没有问题,但是相应的法律风险也是存在的。”
他建议,受害人在发起网络指控前一定要慎之又慎,根据手中掌握的证据的充分程度来决定采取什么样的指控方式,包括是否实名指控等,“把自己的法律风险降到最低,否则反过来可能会被对方控告名誉侵权或者诽谤。”
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