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前业委会成员“搞特权”新一届业委会打官司“追缴”

温州网 2021-09-07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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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网讯 小区前几届业委会成员“搞特权”,未经全体业主同意和公示,擅自决定几名业委会成员全免或半免小区车位停车费。这事就发生在市区金开利花园小区。应绝大多数业主要求,该小区新一届业委会决定追缴欠费,将其中一名前任业委会主任告上法庭。日前,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鹿城区金开利花园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与被告黄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鹿城法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系该小区业主,曾任小区第一届业委会主任。2013年年初,该小区第二届业委会根据业主大会决议,对小区内改造的停车实行有偿租赁,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业委会将编号为1号的停车位出租给被告使用,租金为每年2400元。当年,被告按照2400元标准缴纳了停车费。2014年起至2018年期间,被告每年缴纳停车费1200元,当时的业委会(第二届和第三届)分别向被告开具收款收据。

  2019年1月,第四届业委会即原告成立后,对往年停车位收费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被告等四人未按每年2400元的标准缴纳停车费,其中被告是按每年1200元的标准缴纳2014年至2018年的停车费。2019年8月至9月,原告的成员在小区电子显示屏、小区业主微信群等地方发布《关于要求补缴(2013年~2018年)小车库停车费的通知》《关于清缴小车库部分停车费的公告》《公示》等告示,要求包括被告在内的几位业主(均为前几届业委会成员)缴纳拖欠的停车费。告示发出后,部分拖欠业主补缴了停车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黄某于2013年与小区当时的业委会签订的租车库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在2014年至2018年的五年间,每年仅按1200元的标准缴纳停车费,与合同约定不符,欠缴停车费属实。业委会是一个承继性的主体,对于欠缴的款项,各届业委会均有责任追缴。原告作为业委会,直至2019年才对被告提出主张,其中对2014年、2015年停车费的主张,显然已超过当时法律规定的两年或三年的诉讼时效,故原告对该两年合计2400元的停车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关于2016年、2017年和2018年的停车费,虽然当时的业委会向被告开具了年租金为1200元的收款收据,但减半缴纳停车费并未经过业主大会决议,被告未提供其余业委会有过减半收取停车费约定的相关证据。因此,不能单凭收款收据内容就认定被告没有欠缴停车费,被告应该补足2016年至2018年三年拖欠的停车费共计3600元,以彰显合同意识及最基本的公平原则。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停车费3600元及对应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利息损失从2019年9月1日起计算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2015年期间的停车费2400元,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法院予以驳回。

  最终,鹿城法院判决被告黄某支付原告金开利花园第四届业主委员会停车费36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近日,黄某把3600元欠费及利息270元共3870元打到金开利花园第四届业委会对公账户上。

  来源:温州晚报 

  原标题:金开利花园小区部分前业委会成员“搞特权”,少交或不交停车费 新一届业委会打官司“追缴”

  记者: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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