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抚养费怎么付 平阳法院审理一起纠纷案件
温州网讯 情侣生育一子后分手,孩子跟随一方生活,那么未直接抚养孩子的另一方,能否以“孩子是非婚生子”为由少支付抚养费呢?近日,平阳法院审理了一起非婚生子抚养费纠纷案件。
吴先生和王女士在2010年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2014年订婚后,他们的儿子小吴出生了。但因双方感情恶化,2015年两人分手,约定小吴由吴先生一家抚养,未提及抚养费事宜。
随着孩子渐渐长大,教育、医疗等各项费用开支逐渐增多,吴先生感觉生活压力日渐沉重;同时,他认为王女士也有抚养孩子的义务,因此将其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庭审中,王女士表示自己身负网贷、生活拮据,且小吴属于非婚生子,抚养费应低于婚生子,因此要求以每月500元的标准按月支付抚养费。
平阳法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王女士作为小吴的生母,应当承担相应的抚养费,酌情考虑其经济状况及当地生活水平,确定王女士自2021年8月始,每月20日支付吴先生子女抚养费800元,直至小吴年满十八周岁止。王女士每月享有四次探视孩子的权利,具体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合理确定,吴先生需予以配合协助。
法官说法:婚生子女,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子女,而在婚姻关系以外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现实生活中存在三种情形:一是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二是已婚男女和第三方所生的子女;三是被确认无效或者是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上述规定表明,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他们在社会生活和家庭关系中是平等的。这不仅体现在父母双方对非婚生子女具有抚养义务,还体现在非婚生子女对于父母的财产也享有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权,此外子女的义务也是相同的,赡养义务不因为父母的婚姻改变而改变。
来源:温州商报
原标题:非婚生子抚养费怎么付 平阳法院审理一起纠纷案件
记者 黄伟 通讯员 慕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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