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兄妹闹“离婚”?法院:婚姻自始无效
温州网讯(通讯员 清溪)表兄妹闹“离婚”?近日,永嘉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离婚”纠纷,判决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属于同居关系,同居期间建造的房屋享有使用权。
今年8月,王英(化名)来到永嘉法院碧莲法庭,起诉要求离婚。王英称,她与丈夫陈强(化名)系表兄妹关系,因自由恋爱而结合。1996年1月两人生育一子。1997年6月,两人到当地镇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夫妻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夫妻共同生活的逐步深入,慢慢发现双方性格脾气严重不合,常为家庭琐事争吵。
王英说,丈夫有酗酒恶习,酒后就主动找事吵架,甚至出手殴打她。婚后双方因外出做生意常常聚少离多,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从2017年开始因为工作两人开始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在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同时,王英还请求法院判决其对双方共同建造的农村两间四层板房屋享有使用权。
被告陈强未到庭发表意见,也未在答辩期提出异议。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通过当事人陈述和审查原告提交的身份证、户口登记表、公民基本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据,认定原告王英的母亲与被告陈强的父亲系亲兄妹,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另查明,原、被告同居期间建造的房屋有审批手续但至今尚未获得产权证。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原、被告之间的婚姻违反禁止结合规定,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原告请求判决婚姻无效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同居期间所得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按共同共有处理。
最终,永嘉法院作出判决,宣告原告王英与被告陈强的婚姻关系无效,原告王英对双方同居期间审批建造的房屋享有使用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违反该禁止结婚规定的婚姻无效,本案原告王英和被告是表兄妹关系,陈强在生育一子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然而婚姻关系违反禁止性规定,自始没有效力。
禁止血亲结婚符合“优生优育”的要求,根据医学研究表明,血缘过近的亲属间通婚,容易把双方生理上的缺陷遗传给后代,影响家庭幸福,危害民族健康。
然而,农村少数偏远地方仍然存在因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婚恋困难、父母包办联姻的情形,不仅违反了民法典关于缔结婚姻的禁止性规定,也严重危害后代的身心健康。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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